据了解,调整标准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可承受力以及农民生产和生活实际需要,征地补偿标准原则上调高不调低。
征收土地是国家行为,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补偿标准原则上每2—3年更新调整一次。此次是湖北省对征地补偿标准第5次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湖北省征地补偿平均标准在中部六省排名第3位。
2018年8月,湖北省即启动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指标、物价指数、周边省份调整幅度等因素,经县(市、区)初步调整、市(州)内部审查平衡、省级审查平衡以及广泛听证论证等,编制新一轮《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明确各县(市、区)的征地区片级别、价格及区域范围。据介绍,各市州征地补偿平均标准在3.54—7.40万元/亩之间,最高为武汉市,最低为神农架林区。
据国家规定要求,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3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今年国家出台的《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已明确,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
仅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标准的必然趋势。而湖北省已具备全域实行区片综合地价的条件,因此不再制定统一年产值标准。
湖北省此次调整采用仅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部分,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其中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为了更多地向被征地农民倾斜,参照外省的做法,湖北省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按4∶6执行。同时规定由各市州制定本地区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并于新标准公布后3个月内完成。
此外,新标准从保护耕地红线、强化耕地保护意识角度,要求对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征地补偿按所在县(市、区)最高标准执行。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