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严寒冬) 10月22日, 北京市发布《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对停车位使用作出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用于满足业主的需要,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条例(草案)》包括,总则、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法律责任、附则等8个部分。
《条例(草案)》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绿地,但属于城市公共道路、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私人所有的除外;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物业服务用房等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其他共有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条例(草案)》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作出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损坏、擅自拆改建筑物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擅自占用、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等共有共用区域、部位或者设施设备;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擅自架设电线、电缆;高空抛物、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制造超标噪音;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损坏消防设施及器材;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楼道、门厅、电缆井内堆放杂物;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擅自使用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非法占用公共空间停放车辆;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反规定出租房屋等行为。
《条例(草案)》对停车位使用作出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用于满足业主的需要。用于出售的,不得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尚未出售或者用于出租的,应当优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按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人。
对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处应建部分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已投入使用但未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拒不采取措施解决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建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商品房总价两倍的罚款。
建设单位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不移交或者补齐资料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人未按规定将物业合同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业主委员会委员、物业管理人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侵占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经协商调解仍不纠正其行为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物业管理人予以通报,对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务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自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处每日1万元的罚款。
将车位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每个违法出租车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每个违法出租车位处每月2000元的罚款。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