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严寒冬) 日前,浙江省发布《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领域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占压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7种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建、迁移或者拆除公共处理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对农村生活污水的范围和农村污水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范围、运维主体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所谓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从事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和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集中处理设施和户用处理设备。由户内处理设施和公共处理设施组成。户内处理设施包括户内化粪池、隔油池、污水管道等,公共处理设施包括接户井、污水管道、检查井、处理终端等。
《条例》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工作的指导监督,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和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标准的具体制定工作。应当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新技术列入建设领域推广使用目录。
《条例》要求,农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布点规划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改造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预留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用地。预留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用地未经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农村道路和连片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相应的接纳、输送农村生活污水的管网等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
在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同时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
《条例》提出,按照谁排放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条例》禁止损毁、盗窃污水处理设施;穿凿、堵塞污水处理设施;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酒糟、豆腐渣、蕃薯粉渣等废渣;向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建设占压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其他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条例》强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公共处理设施。
运维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运维单位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和通知相关单位、个人的,由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将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排水户未签订接入协议擅自将污水排入集中处理设施,或者违反接入协议约定排放污水的,由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事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建、迁移或者拆除公共处理设施的,由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