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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示范城市每年最高获10亿资金

2019-09-19 08:04:23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9月17日,住建部、财政部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办法》规定,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分配。被认定为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示范城市,示范期内,专项资金标准按城市规模分档确定,其中,直辖市每年10亿元,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每年8亿元,地级城市每年6亿元。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严寒冬)    9月17日,住建部、财政部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办法》规定,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分配。被认定为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示范城市,示范期内,专项资金标准按城市规模分档确定,其中,直辖市每年10亿元,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每年8亿元,地级城市每年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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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充分发挥就地就近优势,对专项资金实行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督促指导地方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是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租赁补贴。主要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公租房筹集。主要用于新建(改建、配建、购买)实物公租房的支出。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支出。
 
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主要用于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支出。
 
《办法》规定,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公租房筹集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地区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私、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分配。由相关城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申报编制实施方案,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竞争性评审,确定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示范城市。示范期内,专项资金标准按城市规模分档确定。其中,直辖市每年10亿元,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每年8亿元,地级城市每年6亿元。示范期3年。
 
专项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办法》强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者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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