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严寒冬) 日前,广东省出台《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支持旧城镇、旧村庄整体改造;支持集体和国有建设用地混合改造,对于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位置相邻的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可一并打包进入土地市场;支持土地置换后连片改造,允许"三旧"用地之间或"三旧"用地与其他存量建设用地进行空间位置互换。
广东"三旧"改造,是指广东省特有的改造模式,分别是"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三旧"改造是国土资源部与广东省开展部省合作,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工作的重要措施。在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国家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制度提供了"广东经验"。但在"三旧"改造实践过程中,还存在推进机制不完善、政策体系不健全、未形成强大合力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形成强大动力,推动"三旧"改造取得突破性进展。
《意见》要求,"三旧"改造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大政府让利惠民力度,坚持"先安置、后拆迁",总结规范改造模式,完善用地指标流转交易平台,维护原权利人合法权益,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意见》聚焦当前各地反映的"三旧"改造入库门槛高、规划调整难、税费负担重、土地征拆难等重点难点堵点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提出了深化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是创新规划管理制度。"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可作为项目实施依据。"三旧"改造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可参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批准"三旧"改造单元规划,覆盖原控制性详细规划。
优化建设用地规模调节机制。确需实施"三旧"改造,可按程序和权限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建设用地规模后纳入标图建库范围。
二是创新审查报批机制。优化标图建库审查要求。上盖物占地比例未达到30%,但符合相关规划条件或行业用地标准规定的下限,或改造后用于建设教育、医疗、养老、体育等公益性项目的,可纳入标图建库范围。
简化"三旧"用地报批手续。涉及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并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三旧"改造项目,可将项目改造方案以及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材料、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材料一并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
优化微改造项目行政审批手续。优化规划、用地、建设、消防、商事登记等行政审批手续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推行区域评估制度。对已完成区域评估的连片改造村级工业园、"工改工"等项目,不再要求单个改造项目进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节能、环境影响、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等相关评估。
三是支持整体连片改造。支持旧城镇、旧村庄整体改造。对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的旧城镇、旧村庄改造项目,应以成本和收益基本平衡为原则合理确定容积率。整体连片改造时要合理安排一定比例用地,用于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益事业等公共设施建设,充分保障教育、医疗、养老、体育用地需求,切实加强对历史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及历史建筑的保护。
支持集体和国有建设用地混合改造。对于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位置相邻的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可一并打包进入土地市场。
支持土地置换后连片改造。允许"三旧"用地之间或"三旧"用地与其他存量建设用地进行空间位置互换。
四是支持降低用地成本。可采取多种地价计收方式。"三旧"改造供地,可以单宗或区片土地市场评估价为基础,综合考虑改造主体承担的拆迁安置费用、移交给政府的公益性用地及物业等因素确定政府应收地价款。
创新创业载体享受差别化地价。鼓励各地利用"三旧"用地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实验室、专业镇协同创新中心等创新创业载体,按科教用地或工业用地用途供地,并综合考虑分割转让比例、转让限制条件、政府回购权等因素实行差别化地价。
五是支持优化利益分配。实行土地增值税补助政策。自2019年度起,各地级以上市"三旧"改造项目所产生的土地增值税收入(全口径)较上一年度增长超过8%的部分,由省按30%的比例核定补助该市。
加大对"工改工"及公益性项目奖补力度。对村级工业园改造、"工改工"项目和增加绿地、体育公园、历史文物保护等公益性改造项目实施奖补。
降低改造项目税收负担。同一项目原多个权利主体通过权益转移形成单一主体承担拆迁改造工作的,属于政府征收(收回)房产、土地并出让的行为,按相关税收政策办理。
六是强化倒逼促改措施。提高低效用地项目运营成本。各地可根据项目用地规模、亩均产值、单位能耗、排污强度、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对用地效率进行分等定级,并在用能、用电、用水、排污权等方面实行差别化配置,倒逼低效用地主体主动实施改造或退出用地。
七是强化行政司法保障。实行政府裁决和司法裁判。"三旧"改造项目,多数原权利主体同意改造,少数原权利主体不同意改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积极探索政府裁决。
八是强化项目实施监管。实行项目协议监管。对于产业类改造项目,可将产业准入条件、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和节能环保、股权变更约束等要求纳入项目监管协议。对于改造主体不依规依约实施改造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责令改造主体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由原批准单位撤销对改造方案的批复,并将企业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依法限制改造主体参与其他"三旧"改造项目。
发挥政府补位作用。对于市场主导的拆除重建类改造项目,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无法与所有原权利主体达成搬迁补偿协议的,该市场主体可申请将项目转为由政府主导的方式推进。
实行信息全流程公开。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体系,打造"三旧"改造阳光工程,严防廉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