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7月4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稳定住房租赁价格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行为、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整顿”等六项政策措施,拟对深圳住房租赁市场进一步进行规范,以实现“稳租金、稳价格预期”的目标。
经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处理664条反馈意见、以及认真的讨论和论证、充分吸收采纳了相关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稳定住房租赁价格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正式印发,自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意见提出,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力争到2022年新增建设筹集各类住房60万套,其中租赁住房不少于30万套,提出加大新增建设筹集、盘活存量住房等多渠道增加租赁房源供应,明确租赁住房出租的相关要求。
目前,深圳大部分常驻人口需通过租赁方式解决居住问题,但近年来,深圳房租上涨较快、租赁市场不规范、租赁关系不稳定等问题日益突出,通过加强市场监管和秩序整顿,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等措施来规范和发展租赁市场、稳定房屋租赁价格已经十分必要。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住房租赁试点的城市,深圳此次出台的房屋租赁新政能否有效遏制诸多市场顽疾,引发了业界高度关注。
据了解,深圳租房租赁交易平台于2018年初就已上线运营。扫码进入一个名为“深圳智慧租房”的公众号,,该平台已经实现找房、看房、选房、签约、备案及租金水电费缴纳等多项服务,还可以实现虚拟房源认定,居住证办理、积分入学入户等一系列公共服务。还不为市场交易各方广泛认知。
近年来,深圳每年都会发布一份《房屋租赁指导租金》。然而,由于该指导价与市场实际价格间存在一定差距,该指导价并未被租赁双方认可,对租赁市场起到的引导作用也十分有限。
此次意见出台,深圳将通过住房租赁交易平台实现对全市租赁房源的全覆盖、租赁环节的全打通、公共服务的全纳入。
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行为
全面实施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制度,推行租赁合同网签。制定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租赁双方应当在合同期限内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不得巧立名目收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要求合理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支付租金。
坚决贯彻落实稳租金调控目标,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提高租金透明度。
对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并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且租金不高于租金指导价格的,适当降低增值税征收率;对个人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且租金不高于租金指导价格的,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征税,2023年底前,综合征收率为0%。
2019年9月30日起,个人和企业不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或租金高于租金指导价格的,按现行规定收税,并依法追溯以往应缴税款。
规范城中村规模化改造
规范引导各区在综合整治分区内有序推进城中村住房规模化统租改造,满足条件的可纳入政策性住房保障体系;加强政府对城中村规模化改造的指导,合理设置租赁企业准入门槛,通过“政府、集体经济组织、租赁企业”合作方式和规划统筹、计划引导、价格指导等手段,有序推进城中村规模化改造;明确城中村规模化改造的规划、开工、竣工、消防等要求和流程,确保城中村规模化改造工程符合安全、环保、卫生标准;加大城中村综合整治财政补贴力度,不断完善城中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引导租赁企业按照承租人的消费结构和支付能力,供应适宜的租赁房源,通过规模化、标准化经营降低改造和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行为
全面实施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制度,推行租赁合同网签。制定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租赁双方应当在合同期限内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不得巧立名目收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要求合理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支付租金。
加大住房租赁政策支持力度
完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方式,可以采取“限地价、竞地价、竞人才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面积”、“限地价、竞地价、竞自持租赁住房面积”等出让方式;完善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方式,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可将住房租赁价格作为出让前置条件,租赁住房用地出让价款可按规定分期或分年收取。
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整治,结合“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合同欺诈、霸王条款、哄抬租金、克扣押金、打隔断群租、欺行霸市、暴力驱逐承租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按规定备案和公示相关信息、发布虚假房源和虚假广告的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并公开曝光,并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严禁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自办金融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为租房违规加杠杆提供产品和服务;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额度不高于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长于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贷款资金只能划入住房承租人账户,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严禁发放长期、大额个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贷款机构须加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用途和风险监控,防范资金挪用、侵占、盲目加杠杆风险。对收集散户房源对外出租(轻资产运营)的住房租赁企业,银行不予发放贷款,不得通过信托通道、金融工具等进行融资加杠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