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安徽省人社厅重申了全省高温津贴标准,并要求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津贴制度,并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及具体标准,按时发放。
省人社厅介绍,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
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遵守国家、省防治高温职业危害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合理安排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增加休息,减轻劳动强度,减少或停止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用人单位成本中列支。
各级人社、卫计、安监等部门将加强对用人单位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管,确保高温天气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