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严寒冬) 日前,云南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2020年底前全面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缺水地区要从紧制定或修订用水定额,提高加价标准,充分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对"两高一剩"等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实施意见》确定了工作目标:
到2020年,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的作用明显增强;到2025年,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价格机制更加完善,并落实到全社会各方面各环节。
《实施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体系。
建立健全污水处理收费体系。2019年底前,原则上设市城市和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应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至居民不低于每立方米0.95元,非居民不低于每立方米1.4元;县城和重点建制镇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每立方米0.85元,非居民不低于每立方米1.2元。
在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收集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
建立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鼓励地方根据企业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环保信用评级等,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有条件的州(市)、县(区)可探索多种污染物差别化收费政策。工业园区要率先推行差别化收费政策,新建工业园区(含在建)制定污水处理费政策,必须同步建立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
建立与污水处理标准相协调的收费机制。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以长江为重点的六大水系保护修复相关县(市、区)要率先实施。水源地保护区、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特别是劣Ⅴ类水体以及城市黑臭水体污染源所在地,要实行更严格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并相应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
健全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费市场化形成机制。推动通过招投标等市场竞争方式,形成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鼓励将城乡不同区域、规模、盈利水平的污水处理项目打包招投标,促进城市、建制镇和农村污水处理均衡发展。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污水处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形成合理预期,吸引更多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服务。鼓励工业园区(开发区)内污水处理单位与污水排放企业协商签订污水处理收费协议。
《实施意见》要求,健全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
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2020年底前,全省城市及具备垃圾集中处理条件的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鼓励各地创新垃圾处理收费模式,提高收缴率,允许代收单位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鼓励各地制定促进垃圾协同处理的综合性配套政策。
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激励机制。积极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对非居民用户推行垃圾计量收费,并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等政策,提高混合垃圾收费标准;对具备条件的居民用户,实行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加快推进垃圾分类。鼓励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市场化运营,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环节,实行双方协商定价。
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在已实行垃圾处理制度的农村地区,通过"一事一议、村规民约"等方式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制定和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
《实施意见》强调,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2020年底前,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改革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有条件的地区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在具备精准计量条件的地区应推广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相结合的用水制度,并同步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建立有利于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价格形成机制。制定和调整城镇供水价格。不断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同时将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进一步拉大特种用水与非居民用水的价差,缺水地区二者比价原则上不低于3:1。
全面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2020年底前全面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缺水地区要从紧制定或修订用水定额,提高加价标准,充分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对"两高一剩"等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