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严寒冬) 日前,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要求,严控新增围填海造地。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受理新增围填海项目申请。对《通知》下发前已受理,但未取得用海批复或未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围填海项目,终止审批或出让程序。
《方案》明确提出,严控新增围填海造地。
严格新增围填海项目报批。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受理新增围填海项目申请。属于《实施意见》明确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确需围填海的,项目建设主体通过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级自然资源部门提交用海申请材料。
做好围填海管理政策衔接。《通知》下发前已受理,但未取得用海批复或未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围填海项目,终止审批或出让程序。其中,属国家重大战略项目的,按照《通知》要求重新办理用海报批手续。2018年之前已安排但尚未核减的地方围填海计划指标一律作废。
《方案》要求,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
制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在全省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报自然资源部备案之前,对选址在已填海成陆区域且对海洋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的近期和中期投资建设项目,各地应按照"成熟一个、处置一个"的原则,加快处理。
依法处置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围填海项目。对纳入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且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围填海项目,开展生态评估,编制生态评估报告和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并组织专家评审。
妥善处置已取得海域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围填海项目。已批准但尚未完成围填海的,最大限度控制围填海面积,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提升湿地生态功能。确需继续围填海的,要坚持生态用海,优化围填海平面设计,尽可能减少占用岸线资源,科学合理确定围填海面积。
《方案》强调,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全面清理非法占用红线区域的围填海项目。在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内,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围填海项目,不予办理手续;已取得海域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围填海项目,原则上应中止,确无法中止的,拟从事的开发利用活动必须符合红线管控要求,鼓励逐步有序退出。
加强滨海湿地保护。全面加强闽江河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厦门珍稀海洋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九龙江口红树林省级自然保护区、东山珊瑚礁省级自然保护区、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漳州滨海火山地质地貌遗址等现有沿海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将东山湿地等亟需保护的重要滨海湿地和重要物种栖息地纳入海洋特别保护区,加强对典型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
强化滨海湿地整治修复。坚持陆海统筹,实施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加强近岸海域综合治理,从源头上控制和改善滨海湿地环境质量。加快实施厦门、平潭等"蓝色海湾"生态修复工程,启动实施莆田"蓝色海湾"生态修复工程。已完成围填海的,要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新增围填海的,要按照要求同步实施生态修复。
严格海岸线保护。全面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责任制,列入沿海设区市人民政府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确保到2020年全省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国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