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要求:北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要投保缺陷保险。保险范围基本涵盖了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防水、保温工程等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特别是将北京市易发、多发且投诉较多的保温层破损、脱落,屋面、外墙、地下、厕浴间渗漏等质量通病问题纳入投保范围,基本全面覆盖住宅工程主要质量缺陷。
缺陷保险制度是一种将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管理和事后风险补偿相结合的市场机制。缺陷保险制度将充分发挥保险机构社会服务的专业化优势,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理赔体系和操作规程,组建专业化理赔维修队伍,为业主提供快捷、优质的理赔和维修服务。
其实,工程质量保修保险的政策并不是第一次提出,由于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较大,承保时间较长,且并无成熟的本土化经验可循,导致其发展缓慢,市场较冷淡。
2004年,建设部联合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研究制定《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保险试行办法》(草案),在厦门、福州等十座城市试点,要求在包括商品住宅在内的三类建设工程中投保工程质量保修保险。
2005年,建设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提出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2006年,包括北京、上海、深圳、厦门等14个城市开始工程质量保险试点,保险公司也有针对性地推出保险产品。上海、重庆还专门印发文件,对工程质量保修保险作出明确解释,并提出相应试点要求。
从中可以看出,尽管发展缓慢,国家对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仍在积极探讨。
其实,面对近年来发生的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相关部门也是费尽心机。缺陷保险制度的引入不失为一种有效途径。因为明确了投保单位为建设单位,一方面,发挥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作用,保险公司通过委托第三方风险管理机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维护等全过程实施风险管理,最大程度降低质量风险。
另一方面,发挥市场机制的经济制衡作用,保险公司从减少理赔损失的角度,与建设单位等形成经济制衡,促进建设单位落实质量主体责任,提高住宅工程建设品质。
缺陷保险制度是事关民生福祉、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政府各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制度推动、督促、监管责任,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通过缺陷保险制度,形成一种科学规避潜在风险,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达到一种长效平衡机制,造福百姓,提升文明,是社会各方期盼已久的。
资料来源丨住建部、工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