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寒冬) 日前,北京市住建委与东城区、西城区政府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恢复性修建和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从主管部门、经营管理单位和实施主体的职责,到申请式退租程序、定向安置房源管理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指导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腾退和修缮工作。
《通知》的发出,标志着“疏解非首都功能”进入了“滚石上山、爬坡过坎”的最艰难、最关键阶段。对于一片一片的老城区平房院落,“申请式退租”无疑是一种政策创新。
2019年,北京市将把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对于街区风貌保护、品质提升与民生改善将更加科学有效的进行统筹,并加强政策和机制创新,切实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与老城复兴。
本次腾退的范围非常大,基本上囊括了北京核心区内的所有历史文化街区,合计达到了17个片区,涉及腾退人数可能高达数十万人。
《通知》明确了主管部门、经营管理单位和实施主体的职责:
由区政府指定本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工作。区主管部门负责划定恢复性修建片区,确定片区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可为片区的经营管理单位,也可为直接委托或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的资金实力强、信用等级高、组织实施能力强的社会单位。
实施主体主要负责受理片区内直管公房承租人的退租申请,开展相关工作;负责按照保护规划和恢复性修建工艺要求,对完成申请式退租的直管公房进行恢复性修建;负责对完成恢复性修建的房屋合理开展经营管理。
对实施主体的监管,由区主管部门与实施主体签订协议,约定工作范围、违约责任及退出机制等条款。实施主体办理股权转让、经营权转让等事项时,需经主管部门同意。
这一规定,捋顺了区主管部门、经营管理单位和实施主体三者之间关系,特别是实施主体可为经营管理单位,一方面保留了现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积极性,同时也允许资金实力强、信用等级高、组织实施能力强的社会单位参与,有利于多主体参与,优化营商环境。
《通知》明确了申请式退租程序:
一是区主管部门结合标准和保护规划实施、财政预算、外迁房源供应等情况,科学制定片区申请式退租和恢复性修建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是恢复性修建片区内的直管公房承租人持直管公房租赁合同、本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等材料,向实施主体提出申请。
三是实施主体受理申请,按照区主管部门确定的申请式退租补偿标准,计算货币补偿金额。补偿标准原则上按照退租房屋市场价值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进行计算。对自愿将户口迁出中心城区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由东城、西城区政府协商一致,分别制定。
四是承租人与实施主体签订申请式退租协议,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协议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权,实施主体给付承租人货币补偿款。
五是承租人交回使用权后,区政府可提供定向安置房供有需求的家庭购买或承租。
此程序,一是突出居民自愿申请,没有强制性;二是明确了补偿标准,原则上按照退租房屋市场价值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进行计算。对自愿将户口迁出中心城区的,可给予适当奖励;三是与住房保障政策有效对接,自愿腾退的直管公房承租人领取货币补偿后,可申请区政府提供的共有产权房源和公租房房源;四是强调有序腾退,区政府要结合标准和保护规划实施、财政预算、外迁房源供应等情况,科学制定片区申请式退租和恢复性修建方案。
《通知》明确了定向安置房源管理要求:
1.统筹定向安置房的使用要求:
定向安置房按共有产权住房管理,也可作为公租房使用。区主管部门统筹调配各类定向安置房房源,指定代持机构按照审定的价格收购并代持政府份额,合理调配至各片区用于退租工作。
实施主体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经区政府同意,也可收购定向安置房并代持政府份额。
居民和政府持有的共有产权住房份额比例,由区主管部门按照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原则上,居民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价格不低于收购价格。
居民获得的申请式退租补偿资金,不足以支付区政府确定的最小面积安置房源产权份额的,经区政府批准,可适当降低居民所持产权份额。
2.产权住房或承租公租房要求:
承租人选择用于片区对接的共有产权住房或公租房的,承租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如已通过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进行轮候的,需退出轮候。
承租人选择其他公开配售配租的共有产权住房或公租房的,应按本市共有产权住房或公租房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优先配售配租。
原则上一个承租户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或承租一套公租房。
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有本市户籍,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正式住房,自愿拆除自建房并将户口迁出中心城区的居民,可优先配租片区对接的公租房。
3.后期管理要求:
承租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或承租的公租房,后期管理按照本市共有产权住房或公租房的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