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近日,十堰市房管局出台《关于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方式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时自行交存,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十堰市房管局表示,出台新规旨在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新规,商品住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按照"分户办理、自行交存"的原则,由过去开发企业一次性代为交存,调整为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时,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书》到住宅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自行交存;对未出售的房屋,开发企业作为业主,在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时,按照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后期房屋出售后可以向购房人收取所代交的维修资金.
据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新机制适用范围包括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郧阳区和各县(市).
按照工作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商品房屋时,必须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时限、方式等情况在售楼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一次性告知购房人,同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
十堰市房管局已成立专班,近期将对城区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展维修资金专项检查,摸清底数,分类处理.对已代收购房人住宅维修资金的,必须在30日内划转到十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逾期未划转的,将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国务院165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