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7号),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积极支持低收入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一)租房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武汉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每12个月提取公积金一次用于支付房租。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根据武汉地区住房租金水平每三年调整一次,2015年--2017年已婚职工家庭每年可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24,000元,未婚职工每年可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12,000元。
(三)租房提取所需资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未婚职工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已婚职工需附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薄;
2.缴存单位审核盖章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3.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在本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核验,证明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
二、放宽低收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一)提取条件和提取额度
凡未婚职工月收入在1,900元以下(含1,900元,月收入以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计算住房公积金缴交额的工资为准,下同),或已婚职工家庭月收入在3,800元以下的正常缴存职工,若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满6个月后,本人及其配偶可每12个月提取公积金一次用于住房类消费, 提取额不超过职工个人账户内余额的一半。
(二)低收入职工办理提取所需资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未婚职工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已婚职工需附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薄;
2.缴存单位审核盖章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三、遏制骗提套取公积金行为
对出具虚假证明等骗提套取公积金的行为,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的公积金,取消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事项
根据武汉地区现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职工公积金贷款额度与个人缴存公积金余额等挂钩,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若准备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需慎重选择是否提取。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