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人社厅、省改革和发展委员会、省财政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海南省铁路、公路、水利、水运、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全面启动铁路、公路、水利、水运、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确保在各类建筑工地上流动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保障。
《实施方案》指出,自2018年6月1日起,铁路、公路、水利、水运、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领域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在我省办理施工许可(备案或审批)和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于已经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督促其整改,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
《实施方案》还规定,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将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并对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进行了明确,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按照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行业基准费率,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暂按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75‰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在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剩余工期进度的比例(剩余工期天数/总工期天数)折合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项目类型、工程总造价与缴费比例核定工伤保险费。《实施方案》还对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方面做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