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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丹麦对我国绿色建筑节能的启示

2022-12-02 16:12:20来源:熙晟资产运营   
核心摘要:当下,绿色建筑的发展如火如荼,众多业内相关人士也预测未来几年绿色建筑也将是建筑行业发展的热点。我国很多城市也在实践绿色建筑,河南省今年出台的严治大气污染其中就包括建筑物的排放等方面。建筑节能的实行,减少了碳排放,同样也是治理大气污染的有效措施。北京等城市的大气防治主要还是通过排风、减少建筑工地扬尘等基础方面入手,建筑节能方面的尝试还有待创新。
当下,绿色建筑的发展如火如荼,众多业内相关人士也预测未来几年绿色建筑也将是建筑行业发展的热点。我国很多城市也在实践绿色建筑,河南省今年出台的严治大气污染其中就包括建筑物的排放等方面。建筑节能的实行,减少了碳排放,同样也是治理大气污染的有效措施。北京等城市的大气防治主要还是通过排风、减少建筑工地扬尘等基础方面入手,建筑节能方面的尝试还有待创新。
 
德国、丹麦:从匮乏能源到建筑节能
 
德国、丹麦都是能源匮乏国之一,很多能源都依赖进口才能满足内部需求。1973年石油危机爆发,石油价格暴涨,让这两个国家都改变了能源政策,一方面重视节约能源,一方面着手开发可再生资源。
 
其中,德国多年来,政府通过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发展先进节能技术,大幅降低了建筑物能耗;丹麦通过提出严格的建筑节能要求,加强对既有建筑改造,税收政策调控等政策措施,建筑物能耗大幅下降,目前新建建筑的供热能耗只有1977年的25%左右。
 
德国和丹麦促进建筑节能的经验和方法
 
1、政策引导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德国出台了一系列建筑节能法规,对建筑物保温隔热、采暖、空调、通风、热水供应等技术规范做出规定,违反相关要求将受到处罚。从1977年颁布的《保温条例》到2002年欧盟对建筑节能的要求,开始实施新的《能源节约条例》,多次修订之后又加入了被动式建筑(即超低能耗建筑)的采暖能耗限额将下降到15KWh/(m2a),这是目前环保节能建筑的最高标准,基本实现建筑的“零能耗”。
 
自1961年开始,丹麦就对新建建筑的能源消耗做出了规定。其后,丹麦不断提高建筑的能效要求,在建筑标准中对新建建筑供热、制冷、通风、生活热水和照明等方面的能源效率有详细规定。丹麦最新建筑标准提出,到2020年丹麦新建建筑的“能耗几乎为零”,主要依靠可再生能源。
 
2、建立财税激励制度
 
德国联邦政府和各地方政府出台了许多激励补贴政策。其中既有可再生能源的市场激励计划,也有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专为建筑节能改造推出的多项资助计划。另外,各州、市、乡镇政府及能源供应企业提供各种地区性的资助计划。
 
另外,从1999年起,德国实施生态税改革,一方面提高能源价格,另一方面将征收税费的90%通过降低退休金交费重新返还给居民和企业,不增加民众负担,这种方式大大提高了社会节能意识,促进了节能技术研发,减少了能源消耗。丹麦通过征收建筑采暖燃料税、给予节能投资补贴、实施出租房屋节能一揽子计划等手段,降低了建筑能耗。
 
3、推行建筑物能源认证证书
 
2002年,德国《能源节约条例》(EnEV2002)要求,建筑物中的能源使用情况要进行量化(包括供暖、空调、热水供应等方面),要建立建筑物的能源认证证书系统。建筑物的能源证书,与家用电器上的能效标签一样,反映了建筑物的能耗属性,另外还包括对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建议、措施及注意事项等。调查市场后这样的能源认证得到了居民的认可,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新建、出售或出租的居住建筑都必须出具能源证书,以便购房者或租房者了解在房屋能源消费方面可能支出的费用。对非居住建筑,则从2009年7月1日起实施这一规定,同时要求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必须在建筑物显著位置悬挂能源证书。能源认证证书系统的实施,对提高建筑商和消费者的节能意识,提高建筑物节能水平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4、推广供热计量
 
两德统一后,从1991年开始对既有居住建筑开展大范围的综合改造,一方面防止贫富两极分化,另一方面减少建筑能耗。通过改造楼内采暖系统,安装新的散热器和自动温控阀进行温度调节,加上电子式热分配器进行供热计量。1994年开始全面实现热计量收费,困难人群政府给予补助。实施供热计量的住宅,供热和热水供应能耗大幅减少。1996年,丹麦住房建设部门颁布条例,要求所有建筑物安装热计量装置,违反者将受处罚。通过实施供热计量,丹麦的室内采暖总能耗降低了50%。
 
对我国建筑节能的启示
 
国内现在针对建筑节能仅处于尝试阶段,建筑工业化项目的增加,被动式建筑的建造成功,对于我国未来大力发展建筑节能都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在建筑节能的探索与创新中,可以借鉴德国和丹麦的经验,取其精华,补充现有制度下的不足。
 
(一) 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政策法规。
 
我国建筑节能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目前已有10多个省市制定了本地区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东北地区仅有吉林省制定了该条例。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所需的部门规章、地方行政法规的制定工作仍然滞后。要加快完善建筑节能的政策法规,针对住宅、农村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不同类型建筑,分别制修订相关工程建设节能标准,在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环节落实建筑节能要求。要进一步提高建筑能效标准,严寒、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要将建筑能效水平提高到“三步”建筑节能标准(65%节能标准),有条件的地方要执行更高水平的建筑节能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
 
目前有些省份针对当地的绿色建筑提出了节能的要求,但是在节能标准和宣传力度还需加大力度。
 
(二) 健全经济激励政策。
 
我国已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等方面,建立了财政资金奖励政策,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加大补助力度。要积极推进资源税费和环境税费改革,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推广阶梯电价,充分发挥价格调节作用,减少能源消耗,促进建筑节能。
 
(三) 大力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新技术。
 
积极发展被动式建筑等低能耗建筑的建造技术,重点推动外墙保温、节能窗户、新风换气、建筑遮阳等方面的节能技术和施工工艺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的应用,大力推广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通过技术进步带动建筑节能。
 
(四) 积极推进既有建筑改造。
 
以围护结构、供热计量和管网热平衡等为重点,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强化节能改造工程设计、施工、选材、验收等环节的质量控制,确保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全部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做好“既节能又省钱”,提高居民参与节能改造的积极性。以建筑门窗、遮阳、通风等为重点,在夏热冬冷地区进行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探索该地区适宜的改造模式和技术路线。
 
供热结构的改造,也能有效解决冬季北方城市由于供暖等产生的大气污染问题,对环境的贡献价值也较大。
 
(五) 加强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
 
加大对建筑节能设计、施工、监理及检测人员培训力度,鼓励、支持成立建筑节能专业培训机构和咨询机构,支持民间培训机构建设。借鉴德国成功经验,充分发挥工商联等行业组织的作用,有效组织企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积极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应用。
 
(六) 加强宣传,提高建筑节能意识。
 
充分利用媒体广泛宣传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普及节能知识,重点向房屋业主、地产商等宣传节能建筑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全社会建筑节能意识,增加低能耗建筑需求,促进建筑节能。
(责任编辑:袁冬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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