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及省第七次党代会及省委七届二次、三次全会确立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建造方式变革、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施工污染、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推动化解过剩产能的重要举措。
《意见》提出了八个方面的重点任务。一是要制定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海南省住建厅牵头编制《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各市县要根据发展规划编制本地的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落实好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要求,分区域明确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等控制性指标,将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要求与土地出让条件相结合,分年度将控制性指标纳入当地土地供地计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根据专项规划拟定可操作的年度建设计划。各市县的专项规划要在2018年3月底前完成。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体系。二是提出“建立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审核把关机制,引进国内建筑业权威科研机构联合组建海南装配式建筑技术审核、实验检测工程技术中心,针对海南高地震烈度设防标准、超强台风以及防水等影响装配式建筑安全的关键因素进行技术攻关和审核把关”的内容,主要是考虑到海南省海口及其周边地区属于相当于8度半高烈度抗震设防区,以及海南又属于超强台风多发地区,而从现行装配式建筑国家标准来看,这两个因素对装配式建筑的安全影响最大。因此,设立这样一个技术架构,确保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安全发展。此外还有强化能力建设、结合具体工程推广适用的建造方式、积极推进绿色建材的应用、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试点示范先行、强化项目动态监管等方面的任务。
《意见》制定了七个方面的政策支持。一是强化用地保障。强化了省级部门的监督指导作用,并明确要求市县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或发展装配式建筑等建设要求列入土地出让公告,并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载明。二是加强财政支持,省及各市县要加大对装配式建筑资金支持力度,将推广装配式建筑和开展装配式建筑的重大技术攻关、专项课题研究和人员培训等能力建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优先予以保证。三是鼓励项目应用。为鼓励社会项目积极采用装配式建筑,到2020年底前,按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且满足国家装配式建筑认定标准的,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积可按一定比例(不超过规划地上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另外还有金融支持、税费优惠、推行工程总承包、优化审批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意见》鼓励各市县从2018年起,选择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项目进行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政府投资的机关办公楼、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项目,具备条件的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从2019年起,大幅度提高新建建筑部品部件的使用比例,海口、三亚等城市要争取创建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到2020年,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以及社会投资的、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和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项目,具备条件的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到2022年,具备条件的新建建筑原则上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进行建造。
《意见》中指出,为鼓励社会项目积极采用装配式建筑,到2020年底前,按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且满足国家装配式建筑认定标准的,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积可按一定比例(不超过规划地上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另外还有金融支持、税费优惠等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