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并就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作出重大部署。新征程上,我们要深刻认识城乡融合发展的重大意义和丰富内涵,抓紧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形成城乡融合发展新格局,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
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要着力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深入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在社会保险、住房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领域享有同等权利。要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消除农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要进一步健全城市规划体系,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引导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集约紧凑布局。要深化城市建设、运营、治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城市发展方式,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推动形成超大特大城市智慧高效治理新体系,建立都市圈同城化发展体制机制。
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要继续实施现代农业振兴计划,大力发展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品牌农业,打造践行大食物观先行地,完善乡村治理,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要聚焦乡村全面振兴资源要素短板,加强制度与政策创新,破除制约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体制机制障碍,切实推动城市人才、科技、资金、信息等要素向乡村流动。要牢牢扭住乡村产业振兴这一关键引擎,因地制宜发展壮大县域富民产业,深入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产业振兴促进农业经营增效和农民增收。要进一步加强强农惠农富农制度供给,优化农业补贴政策体系,发展多层次农业保险,为农民持续稳定增收提供制度保障。
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实践表明,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和生产力发展规律的制度安排。要坚持把提升干部能力和改进干部作风作为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证。要有序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工作,加强试点示范工作经验总结。要深化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在坚持所有权、稳定承包权的同时放活经营权,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要进一步完善农业经营体系,完善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农民合作经营,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要顺应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实践需求,不断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创新服务形式、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质效。要着力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在提高农村集体经济收入水平的同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
进一步深化土地制度改革
土地是事关粮食安全、农民利益、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资源。高质量推动城乡融合发展,要实施乡村振兴责任制,构建职责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乡村振兴责任体系,健全乡村振兴多元投入机制,压实市县政府投入责任,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着力促进土地资源在城乡之间的合理配置、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要通过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机制,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管护机制等,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
要着力盘活土地资源,释放土地红利,允许农户对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要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要优化城市工商业土地利用,加快发展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推动土地混合开发利用、用途合理转换,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开展各类产业园区用地专项治理。制定工商业用地使用权延期和到期后续期政策。
(作者 余志刚 系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