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是人民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确定应由何级、何地法院受理的法律制度,近日,某房地产公司竟动起“歪脑筋”,在法院管辖权上做起小动作,最终被罚款10万元,一起来看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怎么说!
2023年,某房产公司先后在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六起民事案件中提出过管辖权异议申请,理由为“某房产公司实际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某某区,请求移至该区法院”,该异议申请历经一审、二审,生效裁定均确定鼎城法院具有管辖权,驳回了某房产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2024年年初,又有多名小区业主因逾期交房和备案登记等问题向鼎城法院起诉该房产公司,房产公司收到应诉通知后故技重施,在相同情况下以类似理由(即“某房产公司实际办公地址为西安市某某区,请求移至该区法院”)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承办法官多次告知房产公司其管辖权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得为拖延诉讼而滥用诉权,否则构成妨害民事诉讼将予以惩戒,并建议其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以正面积极的态度回应业主的诉求,但房产公司仍坚持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在鼎城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民事裁定后,房产公司又上诉至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二审审查后均维持了原裁定。
对于房产公司的行为,鼎城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但诚实信用是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该权利的行使必须依法有据,禁止当事人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进而拖延案件实体审理进程、影响诉讼效率、不当损耗有限的司法资源。房产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在无任何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反复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上诉,经法院提醒告知后仍为之,其目的明显是拖延诉讼进程,主观上属于滥用诉权,客观上浪费了司法资源,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据此,鼎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房产公司罚款100000元。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制约原告的起诉权,防止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管辖权的正确行使。滥用管辖权异议可能会造成案件久拖不决、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后果,侵害原告合法的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审判质效。在此提醒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当事人,应恪守诚信原则,审慎适用管辖权异议,如恶意拖延诉讼、肆意滥用管辖权异议、扰乱司法秩序,将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