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办法提出,老旧小区可按不增加户数、不改变原建筑用途、不突破用地红线的“三不”标准实施拆除翻建,并鼓励采取多、高层建筑方式实施改造建设,适当增设公共活动空间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鼓励“未病先防”,提前防范安全隐患
危旧房改造是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广州市建城历史较早,每年都有大量老旧房屋发展成为危房,特别是广州市范围内还遗留大量砖木结构房屋,基本都已达到B级或一般损坏房标准,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影响我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然而,既有危旧房改造受各种客观历史条件限制,往往难以满足现行各类建筑设计技术标准,消防和规划技术标准作为强制性技术标准,矛盾尤为突出,导致广州市危旧房屋业主维修改造动力不强,整体危房治理成效不高。基于此,办法出炉。
鉴于每年都有大量老旧房屋发展成为危房,为提前治理和减少危旧房,防患于未然,办法将鉴定危险等级为B级、一般损坏房等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危旧房”也纳入适用范围,鼓励对这类将来可能发展成为C、D级或严重损坏房、危险房风险较大的房屋,通过局部拆换(或加固)建筑组成部分、完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强化安全防护措施等方式予以改造,在减少安全隐患基础上,也可降低社会总体房屋修缮成本。办法指出,鉴定为B级或一般损坏房实行“愿改则改”,砖木结构、鉴定为C、D级或严重损坏房、危险房实行“应改尽改”,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提升居住环境与品质。
危旧房改造基本原则应当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多措并举、分类实施、因地制宜、绿色安全、优化简化”的原则实施改造。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革命遗存、工业遗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对象及预先保护对象或位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名园、特色风貌林荫路、军事保护区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危旧房改造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规划执行。基本模式主要包括维修加固和拆除翻建两种模式。
老旧小区可按“三不”标准拆除翻建
办法规定了危旧房改造的基本要求,即规定单幢危旧房屋可按不增加户数、不改变原建筑用途、基本不扩大原建筑基底、基本不改变四至关系的“四不”标准进行改造提升,并鼓励与周围相邻建筑开展连片集中改造;老旧小区可按不增加户数、不改变原建筑用途、不突破用地红线的“三不”标准实施拆除翻建,并鼓励采取多、高层建筑方式实施改造建设,适当增设公共活动空间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办法明确了改造资金筹措的内容。规定危旧房改造所需资金应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自主筹集实施,为多渠道扩充改造资金,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参与危旧房改造。其中,政府公房改造资金根据我市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分别纳入市、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预算统筹解决。
允许适当增加厨房和卫生间使用面积,改善居住条件
办法明确了危旧房改造可享受的政策支持措施,主要包括:优化供地手续,危旧房拆除翻建类属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再利用,无需再办理供地手续,如原房屋建设时的净用地范围与建筑基底一致,则翻建只能在拆除房屋的建筑基底内进行,如原房屋建设时的净用地范围大于建筑基底,则翻建可在原净用地范围内进行。
支持提质增容,包括允许非成套及成套住宅每户厨房、卫生间总面积小于《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最低标准的,适当增加厨房和卫生间使用面积来改善居住条件,并允许有条件的拆除翻建项目增设电梯、地下车库等配套设施,且可增设首层架空,优化第五立面和增加公共开放空间,新增建筑面积按照广州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有关规定计算。
优化规划办理条件,对采取拆除翻建项目,执行现行技术标准、规范确有困难的,允许间距、建筑退让、绿地率等指标和要求可按不低于现状水平控制,优化消防设计,规定若受各种客观历史条件限制,可维持现状或执行原消防技术标准,但需采取加强性措施。
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房屋产权手续不全的项目,区政府组织完善手续,在土地及房屋主体、功能、面积无争议的前提下,可先行办理危旧房改造相关手续。
项目实施方案需经不低于90%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表决同意
办法还明确,城镇危旧房屋改造在贷款和公积金等方面可享受支持措施。危旧房改造程序,规定按照“明确项目改造活动主体、意愿表决、确定项目建设单位、编制设计方案、编制实施方案、方案意愿表决、签订改造协议、办理报建手续、组织实施、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步骤开展改造工作。
对方案意愿表决,当项目涉及多产权人的,规定项目启动、项目建设单位确定、项目设计方案、项目实施方案需经不低于90%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表决同意。(记者 王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