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通知。
《管理办法》共四章、二十五条,从绿色建筑标准的选用、申报范围、申报流程、标识管理等方面全面部署相关工作。
一是明确绿色建筑标识依据的标准。将绿色建筑标识的评价依据确定为新建民用建筑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执行,工业建筑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按照《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执行;既有建筑改造项目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按照《既有建 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执行。
二是明确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的受理机构。明确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制度,认定一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并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推进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相关工作;建立深圳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建立共享机制。
三是明确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的强制范围及申报时间。《管理办法》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项目、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者业主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相应星级的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建筑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备案后2年内申报,申报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建筑项目应当在竣工备案后3年内申报。
四是明确深圳市绿色建筑标识申报的基础条件。深圳市绿色建筑项目申报标识的前提是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符合国家和地方绿色建筑相关法律规定,满足国家绿色建筑相关评价标准要求。
五是明确已获得标识项目的监督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