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为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新型建筑绿色发展,日前,该厅印发《关于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新型建筑绿色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政府和国企投资、主导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应严格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要求,采用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建造方式。《通知》鼓励社会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建造方式。
《通知》印发实施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应严格执行。
《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应将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建造要求纳入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约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和质量;施工单位应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进行施工,装配式建筑和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建筑,凡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范围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单位应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及监理合同实施工程监理,装配式建筑和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建筑,应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核算建筑工程项目的装配率,开展装配式部分工程验收,并填写《云南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未进行装配式建筑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通知》明确,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总承包单位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部品部件进场及质量监督,落实各方主体质量终身责任,保障工程质量安全。鼓励装配式建筑项目在设计、生产、施工、运维等全生命周期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信息化管理,为实现全过程质量管控和责任追溯提供信息技术支撑。
在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方面,《通知》明确,取得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建设单位可以向项目所在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开展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建设单位可以向项目所在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开展装配式建筑评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对通过预评价和竣工评价的项目,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和公布。(记者 孔垂炼 实习生 赵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