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进行公开意见征集,其中提出:个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或者超低能耗建筑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以适当上浮。
除了适当上浮公积金额度外,《条例》明确,北京市、区人民政府加强资金统筹,可以在建筑绿色发展技术研发与示范推广、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因执行严于北京市现行节能设计标准导致外墙保温增加的建筑面积、装配式建筑采用夹心保温复合墙体的外叶板增加的建筑面积等情形,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和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
另外,《条例》还明确,主动提升绿色建筑星级标准、自愿实施装配式建筑或者提高装配式建筑等级、主动实施超低能耗建筑的项目,在各类建筑工程奖项评审中予以优先。对建筑绿色发展活动中的优秀项目、先进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金融机构围绕建筑绿色发展产业链提供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服务, 加强绿色金融产品供给。
鼓励以合同能源管理等专业运维方式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和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探索建筑领域碳排放权交易,推动差别化能源价格管理。
对于新建建筑标准,《条例》明确,新建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一星级以上标准;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民用建筑、城市副中心新建居住建筑执行绿色建筑二星级以上标准;超高层建筑、核心区新建建筑、城市副中心新建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
北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和超过一定规模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且装配率不低于 A 级;超过一定规模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厂房和仓库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新建幼儿园及中小学学校的教学、办公、宿舍楼应当按照超低能耗建筑标准建设。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适时提出全市或者分区域、分建筑类型的建筑绿色发展更高目标和要求,报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新建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光伏或者光热系统。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外观、形态相协调,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保证正常应用。供电单位应当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增强可再生能源消纳、上网能力。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或者移交使用时,应当在质量保证书中载明建筑绿色发展相关指标,明确保修范围、期限等质量保修责任和违约责任,在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建筑绿色性能、绿色技术措施、执行的标准、设施设备清单和使用说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开发项目时,应当在销售现场及房屋销售合同和验房指南中明确绿色建筑星级、装配式建筑装配率、建筑节能标准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