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复区域性河流廊道;实施海绵型带状公园建设,道路海绵化改造;继续推进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积极实施中心城区雨污冒溢点治理工程……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乌鲁木齐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5月1日起实施。这是新疆首部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的实施,将有利于转变城市发展理念和建设方式,进一步修复城市水生态,改善城市水环境,涵养城市水资源,保障城市水安全,复兴城市水文化,为打造西北绿洲海绵城市典范奠定坚实的基础。
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长效机制
乌鲁木齐是干旱缺水型城市,年降水量仅有300多毫米,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同年,乌鲁木齐市就成立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并在2021年成功入选第一批国家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2022年,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纳入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示范工作要求,乌鲁木齐市应在2021年至2023年示范期内颁布实施地方性法规,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长效机制,明确海绵城市建设主体,规范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等工作,提升宣传力度,使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得到全社会认同。
《条例》共有二十八条,分别包含总则、规划和设计管理、建设和质量管理、运营和维护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六个章节。《条例》科学规划城市建设,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和质量管理要求,明晰运营和维护管理责任,统筹发挥自然生态功能和人工干预功能,有效控制雨雪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有利于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洪排涝减灾能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条例》提出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海绵城市规划与建设应尊重自然地势地貌和天然沟渠,维持原有山水林田湖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自然生态空间格局。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避免无序开挖;城市新建片区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连片建设和全过程管控。
明确管理职责和协调机制
海绵城市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项目类型多样、专业技术强、牵扯部门多、工作协调难度大,需要做好权责划分与工作衔接。《条例》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乌市海绵城市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及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各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条例》对海绵城市建设在规划和设计、建设和质量、运营和维护等方面的相关工作进行了详细阐述,能够为相关工作开展提供政策依据和制度支撑,解决各相关行业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
由于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涉及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务、林草、房产、气象、生态环境等多个行业,各行业如何落实海绵城市理念、建设海绵城市,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条例》的实施,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的管理职责和协调机制。
《条例》不仅解决各相关行业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对海绵城市建设在规划和设计、建设和质量、运营和维护等方面的相关工作进行详细阐述,为相关工作开展提供政策依据和制度支撑,而且解决了政府各部门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职责不清的问题。
以共建共治共享方式打造海绵城市
如何使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在全社会得到认同和落实,系统化全域推进乌鲁木齐市海绵城市建设,让城市有“面子”更有“里子”?
对此,乌鲁木齐市建设局副局长康占龙介绍说,今后,乌鲁木齐市将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政府、企业和个人等各方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的积极性,增强各方建设、保护海绵设施的法律意识,以共建共治共享方式打造海绵城市。
其次,强化部门职责。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海绵城市的建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评价考核机制,定期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进行评价考核。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违反《条例》怎样处罚?康占龙介绍,对损毁、穿凿或者擅自拆卸、移动、占压海绵城市设施的人员或单位由相应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规划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作者 杨涛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