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该省将探索多样化补偿方式,加大对汾河、大清河、桑干河等重要河湖的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力度。
《实施意见》指出,要完善重要生态环境要素分类补偿制度。其中,在水流生态保护补偿方面,要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持续推进汾河、沁河等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修复流域生物群落结构,持续改善水域生态环境,确保黄河流域禁渔工作落实到位。
针对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河流源头区和汾河水库等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开展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和岩溶大泉生态补偿机制研究,明确省、市、县三级水源地保护清单,实施永定河上游、太行山、黄河多沙粗沙、伏牛山中条山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加大对汾河、大清河、桑干河等重要河湖的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做好蓄滞洪区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在水流生态保护补偿方面,完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继续在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实施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定出台山西省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办法,明确湿地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内容和补助对象。统筹考虑生态保护红线范围、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的规模及保护管理成效,确定补偿分配因素及权重,对省级以上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湿地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同时,《实施意见》指出,山西省将探索多样化补偿方式,支持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引导和促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扩大绿色产品生产和供给;组织申报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试点项目,争取国家政策支持;鼓励各地将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等工程与生态产业发展有机融合,完善居民参与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发展生态产业,建立持续性惠益分享机制;探索建立全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保护修复基金,制定基金与生态补偿资金统筹使用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