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装配式建筑可持续发展,提高装配式建筑比例,市住建局日前发布《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和优化惠州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执行标准及实施要求。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惠州市政府投资新建项目单体地上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及保障性住房,以及社会投资新建项目单体地上计容积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厂房(含仓储用房)、研发用房,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为100%。
装配式建筑新开工比例逐年上升
装配式建筑是指用预制好的房屋构件装配而成的建筑。2017年,我省发布《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明确珠三角城市群到2025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70%以上。这一目标也列入了惠州市相关规划之中。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18年以来,惠州市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政策,先后印发实施系列政策文件,从土地出让、规划、设计、预评价等源头进行把控,优化装配式建筑项目全过程监管,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
据统计,惠州市装配式建筑新开工比例逐年上升,从2020年的8.3%上升到2022年的19.35%。2022年1~11月,全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588.13万平方米。
“结合前期惠州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参照省内其他城市做法,我们进一步明确和优化惠州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该负责人介绍,为推动装配式建筑有序可持续良性发展,提高装配式建筑比例,制定了此次《通知》,进一步明确和优化惠州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执行标准及实施要求。
多类型建筑项目实施比例明确为100%
《通知》明确,政府投资新建项目方面,单体地上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及保障性住房,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为100%。社会投资新建项目方面,单体地上计容积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厂房(含仓储用房)、研发用房,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为100%。
此外,地上计容积率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居住建筑项目(含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不低于35%。新型产业用地或商住用地等混合用地性质项目,应按规划单体建筑功能或类型对应上述要求采用装配式建筑。
对此,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局结合惠州市三年的实践以及各方反馈的困难和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优化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同时也对单体面积小,标准化程度低,实施难度大或不具备实施条件、推广价值低等情况不作装配式建筑评价要求。
根据《通知》,以下情形的建设项目,可自愿选择合适的装配式建筑技术,不作装配式建筑评价要求:单体地上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下的新建建筑;建设用地内配建的非独立占地的公共配套设施(包括物业服务用房、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文化活动室、托儿所、幼儿园、公交场站、停车场、垃圾房等);除住院部、行政办公楼(或用于行政办公的单体建筑)以外的医疗卫生类建筑;除教学、办公、宿舍以外的教育类建筑;交通、市政、园林类建筑;文物、宗教、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等特殊类建筑。
装配式建筑装配率不得低于50%
除了实施范围外,《通知》还对装配式建筑的执行标准及实施要求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装配式建筑的认定按照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或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15-163-2019),装配率不得低于50%。
自《通知》印发之日即2023年1月5日起,新取得及重新核定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装配式建筑要求需执行其规定。对于在实施之日前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装配式建筑要求执行《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惠府办〔2019〕10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