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建立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控体系,提高环评工作质量和效率,山西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推行区域环评改革的实施意见》,针对个别项目,该省将实行区域环评豁免制。
山西省实行环评豁免制的主要范围包括:对未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除未来可能出现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项目,以及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外,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同时,《实施意见》还提出,对于产能严重过剩、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和环境敏感的项目,列入区域环评改革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内的项目不享受告知承诺和简化环评内容等相关改革措施,要依法实行环评审批。
这类项目主要包括:环评审批权限在生态环境部的项目,核与辐射类项目,焦化、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电石、火电、制浆造纸、建筑陶瓷、日用陶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有化学反应的化工、医药等项目,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