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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检察公益诉讼写入草案

2022-10-30 23:08:45来源:检察日报   
核心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在日前正在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是我国首次就无障碍环境建设制定专门性法律。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
 
首次提请审议
 
润物无声

无障碍环境惠及社会全体成员
 
检察公益诉讼写入草案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在日前正在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是我国首次就无障碍环境建设制定专门性法律。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提请审议的草案第59条提出,对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党的二十大刚刚胜利闭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就提上审议议程,充分彰显了‘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这一使命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副主席吕世明表示,此次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首次提出了强制性标准、公益诉讼检察、认证、评测等“长有牙齿利器”的条款,将散落在多部法规中的条款集中起来,形成系统合力,将成为无障碍环境高质量建设的有力保障。
 
从“有没有”到“好不好”
 
中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从上世纪80年代起步,2012年《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下称《条例》)颁布实施后快速发展。台阶旁边的无障碍坡道,公交车上的无障碍翻板,车站换乘通道的轮椅停放扶梯,停车场的无障碍停车位,商场的盲文触摸板、无障碍卫生间……这些随处可见的小细节在各个角落温暖着越来越多的人。
 
“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新时代,无障碍环境建设也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关乎庞大的社会群体,其实质是解决人的现代化和人权保障问题,关系到我国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斗目标。”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副局级干部、高级经济师陈朝长期关注无障碍环境建设,也见证了这项承载着现代文明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郭军在数次参与有关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调研中发现,因东中西部地区差异、城乡间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差异,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亟须在国家层面推动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形成自上而下的纵向统筹,以带动社会各方面给予无障碍环境建设关心、关爱和投入。
 
“无障碍设施的具体建设者绝大部分不是残障人士、老年人等特定群体,所以无障碍设施在实际运用中难免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而这些问题只有亲自体验后才会发现特定群体的‘难处’。”郭军在日常出行中格外注重换位体验,感受身边的无障碍设施利用情况,比如有的自动门虽设置了低位按钮,却忽视了开关时间不够长,不能满足轮椅使用者进出的实际需求;有的地方设立了无障碍停车位,却没有显著指引标识,甚至车位被肆意占用;有的无障碍设施尚未在手机地图或导航系统中更新……一些看似很小的细节都在影响着人民群众对无障碍环境的体验感。无障碍环境建设还需要做好“后半篇文章”,保证无障碍设施能够发挥出最大效能。
 
“无障碍环境建设来源于身边点点滴滴的小事,惠及每一个人。从残疾人、孕妇、老年人等特定群体的生活需求,到手推婴儿车、手拉数十公斤行李等日常出行需要,一条无障碍通道便可以让一时手足无措的困境迎刃而解,这便是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魅力所在——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共享。”吕世明这两三年就走访了全国十多个省区市,调研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他不仅是无障碍环境的直接受益者,更是致力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推动者。对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点滴变化,他都感同身受。
 
“我们经历过遭遇障碍时的手足无措,所以更加珍视如今难得的机遇。《条例》的颁布实施解决了‘有没有’的问题,用十年的实践践行着‘保基本’的使命,为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门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吕世明认为,无障碍环境建设仅靠一个《条例》已经不能满足中国式现代化的需要,迫切需要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科学性、管用好用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来切实解决无障碍环境建设“好不好”的问题。
 
事实上,从《条例》的颁布实施,到“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具体部署,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马拉喀什条约》在中国落地实施,借助北京举办冬奥会、冬残奥会的非凡影响力及有利契机,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理念意识和丰厚的人文遗产发挥辐射效应,无障碍环境建设已经从公共领域延伸到社区、辐射到特需人群的居家环境,助力社会全体成员拥有获得感与幸福感。
 
公益诉讼入法,强化法律保障
 
据了解,草案包括总则、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会服务、监督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72条。草案既固化《条例》已取得的成果,又与时俱进体现创新务实,对健全无障碍环境建设体制机制、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丰富无障碍信息交流内容、扩展无障碍社会服务范围、强化监督保障和完善相关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其中,第59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如果说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全社会“统考”,那么探索实践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就是全国检察机关的必答题。
 
为服务保障好2022杭州亚残运会举办工作,2020年以来,浙江省杭州市检察机关在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下,率先开展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为这项全新探索作出了有益尝试。
 
在最高检的指导下,“杭州经验”逐渐向全省、全国复制推广。2021年、2022年,最高检会同中国残联联合发布两批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残疾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作为典型案例之一的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督促整治道路无障碍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实现了“从损害后果倒查追责”向“预防风险督促履职”的转变。
 
2021年1月,被称为“轮椅小仙女”的知名残疾公益人士陈某乘坐电动轮椅车经过深圳市宝安区某路口时,因人行道无障碍设施破损从轮椅上摔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引发公众广泛关注。
 
对该线索,最高检直接交办、指挥,四级检察机关联动,迅速查明案情、明确责任、落实赔偿、整改修复,并推动宝安区政府开展专项整治、深圳市检察机关开展专项监督、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地方性法规,增设检察公益诉讼条款。
 
2021年以来,在最高检的指导和地方检察机关的推动下,一些有关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地方立法增设了检察公益诉讼条款,为国家层面立法提供了参考和经验。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副厅长邱景辉表示,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中,许多专属于公益诉讼检察的特别程序规定,有必要借助单行法的公益诉讼条款从司法解释升格为法律规定。
 
据统计,2019年11月至2022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案件5541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8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5513件。邱景辉介绍,从检察机关办理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案件情况看,绝大多数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实现了维护公益的目的。
 
“公益诉讼检察的介入,让各地政府机关更加重视无障碍环境建设,促使其在履职过程中贯彻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陈朝表示,通过公益诉讼提升老百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共同重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
 
“无障碍公益诉讼,是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中国特色、中国模式的开创性探索,经过几年的检验,对推动无障碍城市建设发挥了显著的作用。这不仅强化了法律保障,还在提升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等方面有着强大的生命力。”清华大学无障碍发展研究院院长邵磊希望,通过无障碍公益诉讼,能够更好实现多元主体共商共治、统筹协同的机制建设,调动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的预防作用。
 
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里程碑
 
我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已达到2.64亿人,残疾人数量超过8500万,如果加上孕妇、婴幼儿和病患群体,可以说潜在障碍人群非常庞大。
 
据了解,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在提交审议之前,曾在全国范围内征求5万余名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众意见,以及31个省级人大社会委和30余个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
 
本次审议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还有诸多亮点,比如扩展了受益人群,从以残疾人为主扩大为全体社会成员。同时,为在实践中准确把握无障碍环境的受益对象,草案提出了“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概念,并在附则中单设一条予以明确。
 
邵磊表示,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提升了法律层级,是继《条例》之后的又一个里程碑。草案明确了无障碍环境建设面向全体社会成员,对进一步强化全社会的无障碍理念非常重要。
 
数字时代的来临,给特定群体带来了新的门槛,如何让特定群体平等地接收海量信息成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新的议题。草案对此也有回应,强化了对信息无障碍的规定。在邵磊看来,这也奠定了解决“数字鸿沟”等问题的基础。
 
“新时代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拓展,既要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较为普遍的有而不优、粗而不细、不协调不同步等系统优化的问题,又要充分认识无障碍发展在促进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管理精细化、技术进步规模化的重大作用,还要强化落实无障碍在推动社会文明发展中的标志性作用。”邵磊表示,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体现,要充分发挥保障人权、推动共同富裕、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现代化的重要作用。
 
“鉴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特殊性,建议拓展无障碍公益诉讼检察的相关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残联第七届主席团副主席陈国民在审议中提到,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应尽可能涵盖诉前程序、监督方式、诉讼请求、履职保障、主体作用、支持体系等内容。例如,对于违反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致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依法支持残联、妇联、共青团、工会等群团组织提起诉讼。
 
陈国民建议,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应进一步完善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的相关条款。“经调查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共利益受损害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检察建议;若行政机关经检察建议督促仍未依法履责的,检察机关应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这样可以保证检察建议的监督刚性,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监督。同时,对于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难的现状,可参照民事诉讼法,明确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和配合。确有必要的,检察机关可建议法院依职权调查,从而增强法律监督机关与审判机关的司法监督合力。”
 
“从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审议情况看,内容详实、针对性强、共识度高,并且有地方立法实践佐证,机遇和条件比较成熟。”针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门立法的具体建议,吕世明希望能加快进度,尽快颁布实施。
 
“我们在树立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无障碍社会服务理念上还存在着很大差距,需要以这样一种法定的‘庄严感’让无障碍环境建设成为一种社会成员之间的人文默契与文明风尚。”吕世明、陈国民、郭军等多位代表还提出建议,草案条文中可增加确定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日或宣传周等。
(责任编辑:袁冬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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