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整一完善”
调整公共租赁住房收入线准入标准:将现行收入线准入标准限额从29434元/年调整为33300元/年,并按照收入线调整幅度同步调整资产限额。
调整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其中对于住房租赁补贴,征求意见稿拟从25元/平方米调整为30元/平方米;租金缴交比例调整为按10%~60%缴交,准入标准放宽后的新增人群按照70%缴交。
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交标准:家庭租金支出超出该家庭经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的,实行15%封顶租金。
完善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退出机制:退出住房保障但不退出现住房。
想申请公租房的户籍家庭有好消息了。7月31日至8月1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放宽公共租赁住房收入线准入标准、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同时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交标准和采用更加“柔性”的退出机制。
调整公租房收入线准入标准
广州市住保办有关负责人介绍,为加强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广州市府办公厅于2015年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46号文有效期将于今年届满。为此,市住保办结合相关要求,起草了新通知的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共五条,对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进行“三调整一完善”:即调整公共租赁住房收入线准入标准,调整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交标准,完善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退出机制等。
其中,将现行收入线准入标准限额从29434元/年调整为33300元/年(约为2017年城市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并按照收入线调整幅度同步调整资产限额。
对于不同人口数的家庭来说,都有不同调节系数,比如对于1人家庭来说,调节系数为1.2,所以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限额也从35321元提高到39960元。对应的家庭资产净值限额从18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家庭人口不少于4人的家庭来说,调节系数为0.9,即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限额从26491元提高到29970元,家庭资产净值限额从60万元提高到68万元。
租赁补贴月均增加28%
符合条件的户籍家庭可以申请租赁补贴或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其中对于住房租赁补贴,征求意见稿拟从25元/平方米调整为30元/平方米。同时,结合近年来越秀、海珠、荔湾、天河区租金涨幅较大的实际,将上述4区的区域补贴系数从1.1调整至1.2。住房租赁补贴按此调整后,月均补贴额将从目前的760元/户上升至970元/户,增幅约28%。
住房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住房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补贴系数×区域补贴系数,其中: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15平方米(含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计算标准:1人户按1.5人计算,2人及以上户按实际人数计算。
实物配租计租方式也进行了调整,租金缴交比例整体下调。根据征求意见稿,目前按公租房项目租金的20%~70%缴交调整为按10%~60%缴交,准入标准放宽后的新增人群按照70%缴交。按此调整后,租金整体下调幅度为14.29%~50%,收入越低,下调幅度越大,最大下调50%。
以在龙归花园项目承租6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公租房家庭为例,龙归花园项目租金标准为12元/月·平方米,如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800元,按照2015年的46号文,租金缴交系数为0.2,需缴交月租金=12×60×0.2=144元;政策调整后,租金缴交系数调整为0.1,月租金仅72元,降幅达50%;如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434元,按照2015年的46号文,租金缴交系数为0.6,需缴交月租金432元;政策调整后,租金缴交系数调整为0.5,月租金仅360元,调幅为16.7%。
公租房租金实行“15%封顶”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在公租房项目分档计租的基础上,规定家庭租金支出超出该家庭经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的,实行15%封顶租金。比如说,某3人家庭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为8000元,那么公租房租金1200元/月封顶。市住保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是结合低收入家庭一般为10%~15%的国际惯例的创新规定,为的是解决部分承租户因所承租住房面积略大而导致房租收入比偏高的问题。
分类处理公租房退出 更加“柔性”
征求意见稿还修改了公租房的退出机制。现行的市公租房办法按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对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在给予过渡期后,仍不腾退住房的,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操作实践中,承租人特别是刚超出收入线准入限额的家庭反映,希望给予一定稳定的居住年限,同时反映对不再符合资格的家庭按照2倍市场租金收取的标准过高。
市住保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部分家庭,特别是退休人员家庭,虽然收入有所提高,但因年龄等原因在市场上确实难以承租住房。为支持这些家庭,按照“退出住房保障但不退出现住房”的思路,从可操作性、合理性出发,在现行6个月过渡期的基础上,对于承租人家庭确有住房困难难以退出、且收入符合条件的,新增以下分类处理方式:
家庭可支配收入在公租房准入限额标准1.5倍以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自由选择按照公租房项目租金计租,或按照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20%计租;在1.5倍至3倍之间的,按照公租房项目租金的1.5倍计租;超出3倍或住房不再困难的,必须腾退现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