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城区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咸宁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咸建发〔2022〕38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咸宁城区购房补贴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购房补贴适用对象及范围
(一)2022年6月22日至2023年6月21日期间(简称购房补贴期限),在咸宁城区(咸安区行政区划范围,下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在购房补贴期限内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的个人。
(二)2015年10月29日国家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2021年5月31日国家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以后生育第二个、第三个小孩,购房补贴期限内,在咸宁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多孩家庭。
(三)2020年6月23日(含)以后在咸宁市域范围内首次创业、首次就业,购房补贴期限内,在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经市人社局等部门认定具有相应全日制学历、职称证书、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人才。
(四)不能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情形:
1.在2022年6月22日前已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或备案手续,在购房补贴期限内申请退回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撤销(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再次网签备案的房源(以下情形除外:通过法院判决、裁定,并协助执行的;市城区房地产项目维稳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化解项目风险将房屋网签备案至指定单位和个人名下的;经市住建局审核同意以房抵工程款的);
2.拆迁还建房源;
3.非成套式商品住宅、公寓不能享受多孩、人才家庭购房补贴政策。
2、购房补贴标准
一般购房补贴政策:购买90㎡(含)以下的每套补贴1万元;购买90㎡以上的每套补贴2万元。本条购房补贴政策不限套数,多购多补。
多孩家庭购房补贴政策:符合生育政策的二孩、三孩家庭,每套住房在享受一般购房补贴后,分别额外补贴0.5万元、1万元。本条购房补贴政策不限套数,多购多补。
人才购房补贴政策:在咸宁市域范围内首次就业、首次创业两年内的全日制博士、正高级职称人才,全日制硕士、副高级职称及高级技师人才,全日制本科、中级职称、技师人才,全日制大专、高级工人才,在咸宁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的购房补贴。每个人才家庭每套商品房只能享受一种人才购房补贴政策,每名人才只能享受一次人才购房补贴政策,已享受人才购房补贴政策的家庭,不再享受一般购房补贴政策和多孩家庭购房补贴政策。
3、购房补贴办理程序
咸宁市住建局在“市民之家”设立购房补贴办理窗口,受理各类购房补贴申请,申请人在窗口提交购房补贴申请后,市住建局联合市人社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安排专人对购房补贴申请事项进行专项审核,实行“一窗式”、“一站式”服务。
(一)申请
购房人在完成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并取得全额购房发票后,凭以下资料申请购房补贴:
1.《咸宁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一般购房补贴的:需提供购房人身份证、银行卡、全额购房销售发票、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共同购房的,由共同购房人共同申请,并指定其中1人名下账户作为购房补贴收款账户;
3.申请多孩购房补贴的:除提供申请购房补贴一般政策的相关手续外,还需提供购房人户口簿、结婚证、二孩(三孩)出生医学证明;
4.申请人才购房补贴的:除提供申请购房补贴一般政策的相关手续外,还需提供购房人户口簿,学历证书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职称证书,技术等级证书,两年内在咸首次就业登记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两年内在咸首次创业的营业执照。
(二)办理
1.受理。市民之家购房补贴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扫描相关资料,根据审核情况签署受理意见。
2.审核。市住建局审核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申请购房补贴房源是否存在退回网签合同和撤销备案的情形等;市税务局审核申请购房补贴房源是否全额开具购房发票,确认征税层级(市本级、高新区、咸安区);市人社局审核购房补贴申请人的职称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就业登记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是否真实有效;市教育局审核购房补贴申请人的学历证书是否真实有效;市市场监管局审核购房补贴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各相关审核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应资料的审查并在审核栏签章。
3.审批。市住建局根据各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结果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
(三)发放
审批完成后市住建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购房补贴资金拨付至购房人银行账户。
4、资金来源
购房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先行统筹支付,按现行市区财政体制分级负担(房源在咸宁高新区范围内的,由咸宁高新区财政全额负担;房源在咸宁主城区范围内的,由市级财政负担60%,咸安区财政负担40%;房源在咸宁主城区及咸宁高新区以外的,由咸安区全额负担),纳入市、区财政体制结算。
5、其他事项
(一)在购房补贴发放后,需注销或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先退回购房补贴,再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二)已领取购房补贴的商品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未满两年进行产权转让的,应当先行退回购房补贴。
(三)市财政局不定期对购房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市审计局按规定对购房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四)严禁通过采取退回网签合同、撤销(注销)合同备案等手段套取购房补贴。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重复领取购房补贴的,追缴已经领取的购房补贴,并将相关情况纳入个人征信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合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的,依法追究企业责任,并纳入企业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不符合购房补贴政策的房源,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前明确告知购房业主,收取定金前应与购房业主签订购房不享受补贴告知书。开发企业应当协助、指导购房业主填写购房补贴申请表和准备相应申请资料。
(六)申请购房补贴的房屋面积以本购房补贴期限内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单套户型面积为准,不因不动产登记面积的变化而变化。
(七)受理购房补贴申请的截止日期为 2023年12月21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购房补贴,不再受理。
(八)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