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出台《海口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按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满足国家装配式建筑认定标准的,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积可按一定比例(不超过规划地上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据了解,2018年,海口市启动装配式建筑工作。目前,已完成57.8万平方米装配式建筑建设。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奖励措施,海口装配式建筑面积总体偏低。为鼓励商品房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海口市制定细则明确,奖励以下三类商品房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时未要求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商品房(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项目;投标或竞购主体在投标或竞购时自愿采用装配式建造方案的商品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申请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自有土地、个人用地、村集体建设用地或留用地上建设装配式建筑不在奖励范围内。
奖励建筑面积的功能为住宅的,不纳入预售范围。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由海口市有关部门取消相应优惠政策,将与奖励面积数量相当的建筑面积由政府无偿收回用作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及其他公益性用房,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建设单位的违约行为将当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细则明确,建设单位在申报规划方案审查前,须向市住建部门提出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审查申请并出具承诺函,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文本及专项审查意见书一并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增加装配式建筑专篇,注明装配式建筑的位置和面积、结构类型、预制构件种类、装配式施工技术、装配率以及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等内容。
该细则自10月28日发布之日起30天后实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截止之日前通过规划部门审批的项目在此奖励范围)。2018年1月1日至本细则生效之日期间的项目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张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