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专家库专家、360企业安全集团投资总监唐川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通知》是监管层继《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和《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征求意见稿)之后的又一个重要指导性文件。从技术层面来看。可以说,新时代的REITs,以及监管层同时在推进的公募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都是我国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支持工具。这些工具的有效推出,将会有助于解决基建项目退出难、项目融资途径少、资产交易对手方难寻等问题。
中国银行研究院博士后叶银丹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基建公募REITs可盘活存量基建项目的沉淀资金、降低负债率,转为新基建项目的滚动投资,从而加快形成基建投资自身的良性循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通知》的印发能够加快基建公募REITs落地,更好地释放基建项目活力,从而在当前时期更好地发挥基建投资托底经济的作用。
《通知》指出从重点区域来看,优先支持位于《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支持位于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
从重点行业来看,《通知》指出,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鼓励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开展试点。主要包括:仓储物流项目;收费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项目;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固废危废医废处理、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项目;数据中心、人工智能、智能计算中心项目;5G、通信铁塔、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网络项目;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项目。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还提到,涉及PPP项目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2015年以后批复实施的PPP项目,应符合国家关于规范有序推广PPP模式的规定。
第二,2015年6月以后批复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应符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第25号令)有关规定。此前采用BOT、TOT、股权投资等模式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应符合当时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特许经营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三,收入来源以使用者付费(包括按照穿透原则实质为使用者支付的费用)为主。收入来源含地方政府补贴的,需在依法依规签订的PPP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中有明确约定。
第四,PPP项目运营稳健、正常,未出现暂停运营等重大问题或重大合同纠纷。
叶银丹表示,PPP项目可申报基础设施REITs试点,将有助于解决PPP项目融资难的老问题。对于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PPP项目,若能借助REITs融资,实现真正的权益融资,则可以降低其融资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投资者的回报。
为了试点工作更快落地,唐川建议,如果REITs要介入PPP项目的投资,那除了股权部分的投资以外,最好将剩余未还的银行贷款全面替换掉,唯有这样,银行的权益才能够得到合理的保证,并且,金融产品管理人将项目利润进行分配时才不会出现争议。此外,REITs管理团队在产业运作领域的专业性或也是阻碍项目顺利推进的一大问题。当然,此问题或可通过管理模式的优化来化解。比如,REITs管理人可以通过与原项目公司实际运营人签订长期运营协议,来保证项目原管理、运营模式不变;或者在各个领域找到固定的运营合作伙伴,来保证特定领域同类项目在接手后都能持续、健康、稳定地运营下去。
叶银丹表示,首先要做好政策支持,鼓励更多优质基建项目申报REITs试点。第二,需要加大相关人才培养力度。基建REITs起航对公募基金的运营、管理和维护职能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三,探索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中国设立REITs通常需要对不动产进行资产重组,并被视为交易行为,需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而在境外REITs没有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征税项目。境外REITs在缴纳所得税以及分红环节等实施不同程度的优惠政策,可为未来国内税收优惠政策设计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