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自治区住建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该指导意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内蒙古实际情况出台的。
意见要求,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旗县政府所在地和各工业园区所在地,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分阶段实施以预拌砂浆替代现场搅拌砂浆:从2020年12月31日起,各盟市政府所在地及工业园区(阿拉善盟除外)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从2021年6月30日起,阿拉善盟公署所在地、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中心城区及工业园区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从2021年12月31日起,旗、县(市)所在地城关镇及工业园区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为促进该项工作的实施,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作为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施工场地扬尘不达标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进行曝光。鼓励支持使用预拌砂浆的建筑项目,将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纳入绿色建筑评价,并作为工程项目评先创优的鼓励条件。各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预拌砂浆产业和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相关工作,促进全区循环经济发展。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预拌砂浆列入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目录和产品目录,对取得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证的预拌砂浆产品给予政策支持。同时,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创新发展,加强技术改造,提高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推进预拌砂浆企业申请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将产品信息纳入全国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推动绿色建筑、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应用取得绿色建材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证的预拌砂浆并纳入工程造价等。(李永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