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交网络、电商和移动应用的发展和普及,收集、共享、开发和应用数据已经成为新的智能时代的主要特征,国内的大数据资源开发和利用,已经产生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价值,但目前主要的发展领域还局限在互联网和企业应用领域,在政府公共数据的应用方面明显滞后,这部分数据的开放程度、开放范围和边界以及安全管控等政策尚未完全清晰,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政府公共数据的孤岛状态。
刘永好表示,我国正在大力部署智慧城市的建设。在智慧城市建设中,大数据的信息系统是关键,政府公共数据的开放应用对于智慧城市建设就成为重中之重。
为此,刘永好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政府公共数据的开放,立法是关键。政府公共数据的开放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因此急需通过完善立法推动政府公共数据的开放,实现产业化应用。在立法原则上,在保障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政府公共数据的开放应以最大限度满足产业化应用为原则;在需要规范的范围方面,建议立法多维度、多视角全盘覆盖考虑,全面规范政府公共信息存储、共享、保护、开放、应用等全过程行为;在立法的层级上,国务院制定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推动了政务信息在各政府部门之间的共享,但并未规定政府公共数据的开放及应用,建议提高立法层级,为政府公共数据的开放和应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是政府公共数据的开放,立法是关键。政府公共数据的开放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因此急需通过完善立法推动政府公共数据的开放,实现产业化应用。在立法原则上,在保障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政府公共数据的开放应以最大限度满足产业化应用为原则;在需要规范的范围方面,建议立法多维度、多视角全盘覆盖考虑,全面规范政府公共信息存储、共享、保护、开放、应用等全过程行为;在立法的层级上,国务院制定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推动了政务信息在各政府部门之间的共享,但并未规定政府公共数据的开放及应用,建议提高立法层级,为政府公共数据的开放和应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是建立统一的政府公共数据开放平台。首先,建议尽快建立统一的政府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规范,明确各地方政府数据共享的技术对接口径。通过建立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数据开放平台,整合各种数据来源的政府公共数据。其次,基于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建议尽快构建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目录,指导和规范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公共数据的开放行为,推动政府公共信息向社会开放。
三是加强政府公共数据应用的监督管理。政府公共数据中不乏大量敏感数据,一旦泄漏将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数据的安全至关重要。在开放政府公共数据的同时,建议对应用主体建立严格的准入机制,只向能够满足数据安全要求的个人和组织开放数据,并严格追踪数据的应用过程,严厉处罚违规行为。(周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