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强化服务监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大力宣传贯彻国家和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特别是我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部门协调,根据《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在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策划生成时,提出执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建设要求和意见,纳入项目建设条件;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标准执行情况、装配率预评价等内容进行审核,保障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有关要求落实到位。对取得施工许可的项目,要建立建筑节能信息库,明确项目节能信息,对项目实施建筑节能情况加强过程服务与监管。
二、明确各方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项目建设条件要求,委托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从事相关的民用建筑节能活动。禁止建设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相关要求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工程施工时,应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民用建筑节能相关信息。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相关专家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人员,对民用建筑的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二)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标准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等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有建筑节能设计专篇、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或绿色建筑设计说明。
(三)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施工。对要求复验的建筑节能材料、设备,无复验合格报告的不得施工。
(四)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进行查验,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制止,督促整改。对实行非必须监理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或监理服务实际实施单位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三、加快诚信体系建设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管理机构应会同质量监督机构,加强建筑节能过程监管。采取日常检查和双随机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监督执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记入企业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