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筑专项工程不可肢解发包
根据新规报审稿,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许可阶段应申报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方案中应包含绿色建筑等级和技术指标、装配式建造方式、可再生能源应用、海绵城市、中水系统、充电桩建设等内容。
平方米以下的门卫室、值班房、管理用房等功能单一的民用建筑以及工业地块上包含一部分民用建筑功能的工业建筑(单体综合楼、宿舍楼、食堂等除外)均不需申报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其建筑节能和适宜的绿色建筑技术措施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如实填报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执行标准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等信息,不得将绿色建筑专项工程进行肢解发包。
新建商品房应申报绿色建筑标识
对于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应注明项目星级,审查报告中应有绿色建筑专项审查结论。未达到相应星级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审查。
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对绿色建筑完成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绿色建筑专项检查应以全套通过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为依据。
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取得绿色建筑预评价报告,报告应在施工现场留存备查,在销售现场公示。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应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鼓励其他建设项目积极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重要原材料及关键部位质量要抽查
未来,合肥将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程序,提高绿色建筑审查质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合肥市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方案审查要点》,对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绿色建筑相关内容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在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抽查时,重点查验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进场验收和检测情况,必要时应对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重要原材料及关键部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比如保温材料、节能门窗、空调系统、照明设备、节水器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