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稿》提出,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基本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并鼓励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农村新建建筑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在具体的建设过程中,《意见稿》要求建设单位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相应等级和标准进行设计;图审单位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相应等级和标准进行审查,否则不出具合格证书;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相关要求进行施工。此外,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绿色建筑相关内容纳入工程竣工验收;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相关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同时,《意见稿》对建设过程中的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建设单位未明示建筑工程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或者将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相关要求的建筑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将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意见稿》还提出,绿色建筑应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建筑遮阳、隔热保温、立体绿化、可再生能源利用、余热回收、雨(中)水利用、可追溯绿色建材、秸秆基新型建筑材料、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和产品。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业需求和技术产品发展实际,发布绿色建筑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目录。建筑工程不得采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