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作者  收藏   举报   发布时间:  2019-04-29 08:11
 

北京: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2019-04-29 07:58:30浏览:3评论:0 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日前,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四部门联合出台的《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本市新建住宅工程项目,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业主在缺陷保险的保险期间内或期间届满后交房且业主在交房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工程存在保险范围内的质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寒冬)    日前,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四部门联合出台的《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本市新建住宅工程项目,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业主在缺陷保险的保险期间内或期间届满后交房且业主在交房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工程存在保险范围内的质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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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间内出现的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所谓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合同要求,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管理办法》提出,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承保采取共保模式。
 
共保体由牵头保险公司和至少两家成员保险公司组成,并实行统一保险条款、统一保险费率、统一理赔服务、统一分配份额、统一信息平台。
 
共保牵头的保险公司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不低于50亿;近三年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风险管理能力强、承保理赔服务优质;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承保经验;机构健全,具备覆盖本市城区、乡镇服务机构。
 
参加共保的保险公司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监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管理办法》明确了缺陷保险的基本承保范围,即: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保温和防水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缺陷包括整体或局部倒塌;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阳台、雨篷、挑檐、空调板等悬挑构件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外墙面脱落、坍塌等影响使用安全的质量缺陷;其他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的影响结构安全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
 
保温和防水工程缺陷包括:围护结构的保温层破损、脱落;地下、屋面、厕浴间防水渗漏;外墙(包括外窗与外墙交接处)渗漏;其他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渗漏。
 
《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在缺陷保险的保险期间内或期间届满后交房且业主在交房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工程存在保险范围内的质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建设单位投保缺陷保险的保险期间,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10年,保温和防水工程为5年。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年之日起算。
 
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至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内出现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维修。
 
保险期间届满后交房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交房前15日通知保险公司、业主共同验收,若存在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
 
《管理办法》鼓励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预拌混凝土生产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等有关单位及其人员投保工程质量责任保险。
 
施工单位投保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建设单位可以视施工单位投保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具体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间,不予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鼓励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与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参建方责任险等工程类保险综合实施,全面降低工程质量风险。
 
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保险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含不高于30%的风险管理费用)。
 
一个工程项目作为一个保险标的,出具一份保险单,保险合同涵盖的范围应当包括投保的住宅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建筑,保险公司在该保单项下承担的最大赔偿限额为保单记载的保险金额。
 
《管理办法》明确,实行代位追偿。即,按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生产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等相关责任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而免责。
 
《管理办法》要求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保险、金融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相关政策的指导和服务。从事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有关单位及其人员,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保险、金融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将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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