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房地产去库存再出新招精准施策
为推动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深入开展,结合目前全市商品房库存的实际情况及《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包头市新建商品房非住房去库存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我市对《包头市进一步支持居民购房需求合理消化库存的暂行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于今年5月11日印发了《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包头市进一步支持居民购房需求合理消化库存的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修订后的《暂行办法》,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家、自治区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关精神,有效应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形势,切实保障居民购房需求,更多地让利于民,让老百姓真正取得实惠,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继续发挥棚改去库存主渠道作用
◎旗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搭建棚改安置房源信息服务平台,合理引导被征拆居民选购库存商品住房,支持货币化安置征拆居民选购商品非住房。
◎从2016年起,全面实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机制,不再新建和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已签订配建协议的开发项目,企业可直接从市场回购库存商品房用于抵顶配建任务,也可缴交异地建设资金,专项用于政府以购买市场房源或发放市场住房租赁补贴形式开展的住房保障工作。
◎对住宅开发项目已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市、区两级政府要安排相应的预算资金用于回购。不回购的,可由企业自行出租运营。
◎各旗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成立专门的房屋租赁运营管理公司,负责对本地区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回购、租赁、运营及后期管理等工作。同时通过购买库存商品房或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经营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通过建立外来务工公寓、人才公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出租,积极消化库存。市本级该项工作由市公租房管理局负责。
支持居民合理购房需求
◎建立房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市住房保障局要搭建包头市房屋租赁信息综合发布平台,提供快捷、准确的房屋信息,方便居民发布需求、撮合成交。
◎全面深化农村牧区综合改革,保护进城落户农牧民在原户籍地的所有合法权益,建立农牧民物权流转平台,允许农牧民以各项惠农(牧)补贴为抵押担保办理购房贷款,或由他人提供抵押担保办理购房贷款。
◎引导和鼓励农牧民工缴存公积金和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对已经进城务工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牧民工,所在单位要全面建立农牧民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鼓励其他进城务工农牧民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身份等缴存住房公积金。
推动新建商品非住房去库存
◎采用政府租用、贴息、补助等方式,将符合条件的商品非住房改造为电商用房、“创客空间”、商务居住复合式地产、高层次人才公寓、养老地产(养老公寓、养老服务)等,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旗县区政府也可回购商品非住房作为幼儿园、文体活动中心、社区日间照料场所、创业中心、培训中心等公益性设施,实现新建商品非住房去库存。
◎对于“五证”齐全的新建商品非住房项目,购房人在签订网签合同后就可办理按揭贷款,鼓励各金融机构在贷款额度、利率、期限等方面给予优惠。
◎规划用途为商业但实际为住宅的公寓式房屋,其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住宅房屋标准执行。
◎对在建的新建商品非住房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在满足国家相关规定、规范要求且不增加容积率、不改变城市设计、不影响绿地和其他居民权益等前提下,依据辖区政府和规划部门的意见,经企业申请,可对土地用途、年限等进行相应调整。对于已建成并销售的新建商品非住房,原则上不予变更用途。
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持续发展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四证”(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主体工程进度出正负零的前提下,开发企业在足额缴纳保证金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先期为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各地区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施策”的原则,针对烂尾和延期交房项目,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逐一拿出解决方案,制定任务图、时间表,加强监管、积极协调、跟踪推进,推动项目尽快竣工。市房管、国土、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要主动作为,按政策要求全力推进该项工作取得实效。
◎积极推进住宅产业化发展,推动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推广全装修住房和装配式建筑,全面提升住宅品质。对于取得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建筑,依据自治区政府相关文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次按100%、70%、50%减免;对于经认定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100%减免;对于经认定实行全装修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减免。
◎对于新建商品住房中大户型较多的项目,可将大户型住宅改造为适合于为企事业单位配套、大学生创业需求的公共租赁房或中小户型的普通商品住房,规划、建设、房产等相关部门应予以支持。
◎按照“有保有压”的用地政策要求,结合上年度各地区商品非住房库存情况,严格控制本年度商品非住房项目供地,减少商品非住宅的新增。对未开发房地产项目的用地,可以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内容,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对按照新用途或新规划开发建设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应及时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并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
◎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各级政府、部门要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实施跟踪服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积极化解信贷风险。加强房地产信息化建设,及时发布有关市场情况,稳定市场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