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实施住宅全装修样板房管理新规
为了规范住宅全装修样板房管理,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合法权益,日前,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加强住宅全装修样板房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交付样板房应当与房屋买卖合同和最终交付给购房者的住宅全装修标准相一致,将于2019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对设计、施工、质量等方面提出要求
《通知》要求住宅全装修应该实行菜单式装修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根据不同的住宅类型提供相对应带装修设计方案的交付样板房。全装修施工应纳入建筑施工总承包。
交付样板房应在申领预售许可证前建造完毕,对外开放前应当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并鼓励办理相关证据保全手续。
在可售住宅房源内设置的交付样板房,自全装修住宅集中交付购房者之日起6个月内或者建筑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内,不允许拆除、移位或者调换。
为避免装修材料货不对板,《通知》要求房企在交付样板房内,对全装修使用的主要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施工质量标准、全装修单方造价等内容进行公示。已在销售的项目,应按要求进行整改。
非实体样板房需满足条件
《通知》明确,若交付样板房未在可售住宅房源实体内,应当按照就近原则设置建造。
对于未在可售房源实体内设置交付样板房的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该单位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在可售房源内设置交付样板房,并应符合这些要求:
第一,交付样板房装修前,该套房屋主体结构部分应当验收合格。
第二,原样板房拆除应当在新样板房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
第三,在原样板房拆除1月前,房企应当在售楼处、原样板房等醒目位置公告拆除和移位信息,并书面报告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通过房屋买卖合同中预留的联系方式书面告知购房者。
《通知》指出,对原先已设置为临时样板房或者非实体样板房的,房企应当于主体结构验收前或者本通知施行之日后3日内,在可售住宅房源实体内,按照要求重新设置交付样板房。(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供稿 编辑 朱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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