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水源保护区禁止建设与供水设施无关项目
在日前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等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提交审议。
《决定》明确,本市城六区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蓝田县、周至县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由当地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养殖业。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将处罚上限提高至一百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增加了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进行罚款的内容。
《决定》明确,黑河饮水系统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决定》对《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增加了对违规行为拒不整改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内容。(来源: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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