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7月起施行

 
作者  收藏   举报   发布时间:  2019-04-08 11:14
日前,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新闻发布会,从四方面对《条例》主要内容做了说明。该条例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设计敷设供热管网
 
条例强调了规划和建设在集中供热活动中的基础地位。为体现规划的指导作用,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必须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为了体现西安市开展的“铁腕治霾”行动的要求,条例还规定,在规划确定的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建设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设施。
 
新建民用建筑集中供热设施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
 
条例还分别对供热方和用热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范。
 
条例规定:“本市集中供热实行经营许可制度。供热企业取得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集中供热。”推行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直管到户,有助于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行政管理效能。
 
条例规定:“本市集中供热推行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的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维护和管理,将热能直供终端用户。新建民用建筑集中供热设施,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由供热企业维修、养护和管理。既有民用建筑集中供热设施,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移交供热企业维修、养护和管理。决定移交的,业主委员会应与供热企业签订协议,由供热企业对供热设施实施维修、养护和管理。”
 
供热企业应保证用户卧室室温不低于18℃
 
目前供热实际过程中,居民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供热温度不达标。对此,条例明确了室温标准以及未达到标准时供热企业应按不同情况核退热费,以便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条例》要求:“正常天气状况下,且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供热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用热量收费,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方式核算;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核算。”并规定“供热企业应于每年集中供热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
 
擅自改动供热设施造成供热温度不达标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
 
针对因供热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或擅自停业、歇业导致的群众利益受损的现象,条例规定:“因供热设施故障或突发事件导致停热的,供热企业应立即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并组织抢修,经批准停业、歇业的供热企业应对其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热费和供热设施管护等事宜做出妥善安排,在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
 
实际用热过程中,因用户欠交、拒交热费引发的供热矛盾纠纷非常突出,为避免此类现象发生,条例规定:“用户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仍不交纳的,供热企业可以采取用热限制措施,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但不得以少数用户未交纳热费为由,中断对其他已交费用户的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同时,要求:“用户妥善使用和维护供热设施,因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造成供热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来源: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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