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违法建设将不得享用市政公用服务

 
作者  收藏   举报   发布时间:  2019-04-08 08:17
 

北京:违法建设将不得享用市政公用服务

2019-04-08 08:13:26浏览:0评论:0 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日前修订通过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将于本月28日正式实施。今后,损害公众利益的违法建设,将不得使用市政公用服务;执法机关需全程记录拆违过程,阻碍拆违将受到行政处罚,强制拆除费用将由违建当事人承担。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寒冬)    日前修订通过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将于本月28日正式实施。今后,损害公众利益的违法建设,将不得使用市政公用服务;执法机关需全程记录拆违过程,阻碍拆违将受到行政处罚,强制拆除费用将由违建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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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办理水、电、气、热、通讯等服务手续时,应查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对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不得提供水、电、气、热等服务。
 
对正在施工的违建,执法机关应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或者回填,并可查封违建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和材料;拒不执行的,依法立即强制拆除、回填。
 
强制拆除或回填费用、安全鉴定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对逾期不缴纳的,可加处滞纳金。
 
《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的,可按照实际使用用途类型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数额的二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此外,施工单位未按照符合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承接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的,将处工程合同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对于阻碍执法的行为,《条例》规定,执法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任何个人有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或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此外,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并可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条例》鼓励对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更新改造,明确,本市城乡规划实施应当按照减量提质的要求,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减量、增减挂钩、综合平衡的实施机制,优化利用疏解腾退空间,鼓励对存量建设用地和存量建筑进行更新改造。
 
《条例》要求建立常态化城乡规划体检评估机制。应当建立常态化的城乡规划体检评估机制,参照体检评估结果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修正。
 
《条例》要求,构建全流程覆盖、全周期服务、全要素公开、全方位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审批事项清单,制定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规范标准、办事指南实用手册和事项申报材料规范。
 
《条例》明确,要建立向社会开放的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对于符合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7天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前这一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不仅时间大幅缩短,同时,事前申请材料减少,竣工后联合验收,大大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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