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9月实施
原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9月施行 新建民用建筑应按一星以上标准建设)
7月26日至27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银川召开。27日,会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宁夏绿色建筑发展正式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将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机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建筑工程项目的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的绿色建筑技术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等内容。建设单位应将绿色建筑标准纳入工程竣工验收。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条例》明确,我区绿色建筑按技术应用水平和评价要求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按一星以上标准规划设计建设。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建应采用二星以上标准规划设计建设。“这是一个强制性规定,一星级绿色建筑按设计标准建设成本会增加,但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则大得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调研员武占强介绍。
《条例》同时明确,绿色建筑发展应坚持因地制宜、被动优先、主动优化的技术路线,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雨水利用、保温遮阳、余热利用以及太阳能、浅层地温能、空气源热能、污水源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鼓励城镇集中开发建设的区域规划建设区域建筑能源供应系统、城市再生水系统和雨水综合利用系统。鼓励十二层以上住宅设置建筑一体化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建设绿色交通、绿色照明、绿色市政等城市基础设施。鼓励新建居住建筑实行全装修。推进室内装修与建筑主体一体化设计、施工。
县级以上政府应设专项资金鼓励绿色建筑发展
我区从2009年开始试点推广绿色建筑,累计实施绿色建筑面积800万平方米。2017年全区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仅为10.5%,远低于全国35%的平均水平。建设单位和开发企业基于建设成本等原因,建造绿色建筑的积极性、主动性普遍较低,整体工作推进困难。
为支持与鼓励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安排绿色建筑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推动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和建筑产业化基地建设;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及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制定。建设、运营绿色建筑,采用墙体保温技术的,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建造的商品房项目,预制部品部件采购合同金额计入工程进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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