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进一步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

 
作者  收藏   举报   发布时间:  2019-04-04 11:10
(原标题: 我区进一步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 重点支持首套普通住房和二套改善型住房)

记者7月13日获悉,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效支持合理住房消费的通知》,从贷款额度和首付款比例、贷款申请条件、购房提取合同使用期限和提取范围、租房提取次数等四个方面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规范调整,各地将于7月20日前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近年来,为贯彻国家、自治区支持房地产市场去库存的决策部署,我区连续调整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为支持缴存职工住房需求和房地产去库存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同时由于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不断上涨,资金流动性趋紧的问题开始逐步显现。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国家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有关要求,有效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支持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全区公积金业务开展情况及房地产市场实际运行现状,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我区对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进行了规范调整。
 
记者了解到,此次住房公积金政策规范调整了贷款额度和首付款比例,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仍保持70万元不变,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55万元调整到50万元。
 
重点支持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原则上仍然执行20%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缴存余额不对贷款额度有倍数限制。同时,各地可根据当地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以及房地产库存、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等因素,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首付款比例和设置缴存余额对贷款的限制倍数。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2016年,为支持房地产去库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照国家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要求,此次调整将贷款申请条件恢复至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个人贷款。
 
《通知》调整规范了购房提取合同使用期限和提取范围,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合同使用期限从10年内(含10年)调整至3年内(含3年),提取范围从本人及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及其配偶调整为本人及其配偶。即,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含3年)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额度不能超过购房总价款。
 
《通知》还调整了租房提取公积金的次数,将“租房提取一次可以提取5年的租房提取额度,但5年内不可再次申请租房提取”调整为“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地确定的租房提取额度”。租房提取条件、额度、要件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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