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修正实施
2018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2009年制定的《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作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以十九大报告精神和我省省委、省政府加快改革发展意见为指导,贯彻简政放权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修正4条,分别为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和第三十四条,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主体,开发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和选址意见书办理作出规定,为支持我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工作,依法推进改革,切实推动改革创新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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