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主城区新建住宅高度不得超过80米

 
作者  收藏   举报   发布时间:  2019-04-02 11:34
 从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获悉,在实施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工作中,部分市县反映因历史遗留问题复杂、管控要求适用范围界定不够清晰、覆盖不全面等因素,制约了相关管控要求的实施。为解决上述问题,经报海南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日前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建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海口市主城区(包括长流组团、江东组团、中心组团开发边界范围)、三亚市主城区(包括海棠湾片区、中心城区、红塘湾片区、崖州湾科技城开发边界范围),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80米的管控要求。儋州市主城区(包括那大镇区、白马井滨海新城开发边界范围)、琼海市主城区(即嘉积镇区开发边界范围)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60米的管控要求。其他设市城市和县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45米的管控要求;陵水英州镇及新村镇、乐东九所镇、澄迈老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参照县城镇管控。其他乡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20米的管控要求。乡村开发边界范围内,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的管控要求。同时,根据《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 2015-2030)》,明确旅游度假区新建居住建筑限高按照24米实施管控的范围和界限;特色产业小镇和其他乡镇镇区开发边界内设置的产业园区,以及独立设置的产业园区,其配套居住建筑高度管控按照不高于20米执行。
 
《意见》要求,积极稳妥解决历史遗留居住建筑高度管控问题,对已出让(或划拨)的居住用地对应出让时间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签订的建筑限高,与现阶段高度管控要求不符的,兼顾保障权属人权益和协调管控要求两个方面,结合不同类别和时间节点,提出分类处理意见。针对项目用地位于主城区及县城镇、其他乡镇开发边界范围内,2017年2月20日前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且修建性详细规划已依法批准,或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项目用地位于旅游度假区范围内,2018年4月3日前已经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且修建性详细规划已依法批准,或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意见》明确,经市县规划主管部门论证,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报建方案对城镇、旅游度假区景观风貌影响不大的,可以继续按照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报建方案实施;对景观风貌影响较大的,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地与项目开发主体协商,按照相关要求优化项目报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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