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威市城市黑臭水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公告
《武威市城市黑臭水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于2018年12月25日批复实施,现予公布。
武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武威市环境环保局
2018年12月29日
武威市城市黑臭水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甘肃省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甘办发〔2018〕43号),以及《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建城〔2018〕5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以及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疏浚活水、生态修复”的治理思路,全面防治城市黑臭水体,加快补齐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上下游联动、跨部门协作,显著改善城市水环境,努力建设经济强市、生态大市、文化旅游名市,全力打造生态美、百姓富的和谐武威。
二、防治原则
(一)综合施治,协同推进。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全方位、全过程实施城市黑臭水体防治。抓好源头污染管控,做好控源截污,同步开展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水系沟通、景观提升等工程,遵循治污规律,确保河湖水体长制久清。
(二)健全机制,形成合力。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严格落实河湖长制。强化县区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加强部门协调,明确水体管护单位及其职责,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黑臭水体防治,鼓励公众发挥监督作用。开展督导检查,定期监测水质,健全长效维护管理机制。
(三)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治标和治本相结合,力戒形式主义,既严格按照《武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规定的时间节点实现黑臭水体防治目标,又要通过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可能产生水体黑臭的相关环境问题。
(四)群众满意,确保成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黑臭水体治理效果要与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相吻合,让人民群众满意。对于群众有意见或反映的,经核实列入城市黑臭水体清单,立即督促治理。
三、工作目标
持续强化黑臭水体防治工作,2018年底前,确保城市(县城)建成区无黑臭水体产生,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排放;2019年底前,城市(县城)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不断提高,凉州城区、三县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90%以上;2020年底前,凉州城区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城市(县城)水体基本实现长制久清。
四、工作措施
(一)加快实施城市黑臭水体防治工程。
1.控源截污。推进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提质增效”,加快补齐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短板,推进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全面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的污水截流和处理,加快沿河沿湖截污管道建设,推进老旧污水管网改造、破损修复。现有城市(县城)生活污水设施能力不足的,要加快新建或扩建。对于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近期难以覆盖的地区,因地制宜建设分散污水处理设施,达标处理后排放。加强源头管控,建成区内未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新建居住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不再列出)
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落实国家有关排污口管理相关文件,对入河排污口进行统一编码和管理。组织开展城市(县城)黑臭水体沿岸排污口排查,摸清底数,明确责任主体,逐个排污口进行登记建档。强化证后监管,通过取缔一批、规范一批、完善一批,加强入河排污口整治力度。(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建设局配合)
消减合流制溢流污染。全面推进建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市政雨污水管道混错接改造。城市新区建设要实现雨污分流,有条件的老城区要积极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对于暂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区域,通过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调蓄等措施降低溢流频次,具备条件的可采取快速净化措施对合流制溢流污染进行处理后排放,逐步降低雨季污染物入河湖量。(市建设局牵头)
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强化城市建成区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管理,城市建成区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应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严格执行持证排污。对于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排入城市建成区水体的工业污水要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应依法依规执行。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已经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对设施出水有影响,导致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工业园区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运行,对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应收尽收,禁止偷排漏排行为,入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工艺要求后,接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建设局配合)
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控制。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控制,严禁城镇垃圾和工业污染向农业农村转移,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持有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污;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积极完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防止垃圾直接入河入湖或在水体边随意堆放,改善城市来水水源水质。(市农牧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内源治理。科学实施清淤疏浚。在综合调查评估河道水质和底泥污染状况的基础上,科学实施河道清淤疏浚,既要保证清除河道中沉积的污染物,又要为沉水植物、水生动物等提供休憩空间。同时,要在底泥污染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妥善对底泥进行处理处置,严禁清淤底泥沿岸随意堆放。清淤底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安全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农牧局配合)
加强水体及其岸线的垃圾治理。全面划定城市蓝线及河湖管理范围,整治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并对清理出的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降低雨季污染物冲刷入河量。规范管理垃圾中转站,防止垃圾渗滤液直排入河,对水体内垃圾、漂浮物和生物残体进行清捞,并妥善处理处置。建立健全垃圾收集(打捞)转运体系,将符合规定的河(湖)岸垃圾清理和水面垃圾打捞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建立相关工作台账。(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农牧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生态修复。加强水体生态修复,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恢复水体自然形态,营造岸绿景美的生态景观。在满足城市排洪和排涝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对河湖岸线进行生态化改造,加快推进城市生态治理工程建设,尽量减少对城市自然河道的渠化硬化,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恢复和增强河湖水系的自净功能。(市林业局、市建设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从城市建成区排水口上溯,对收水范围内的建筑小区、道路、广场等运用海绵城市理念,通过“渗、滞、蓄、净、用、排”方式进行改造建设,从源头解决雨污管道混接,减少污染直接入河入湖。(市建设局牵头,市水务局配合)
4.活水保质。因地制宜,合理调配水资源,加强流域生态流量的统筹管理,逐步恢复水体生态基流。严控以恢复水动力为理由的各类调水冲污行为,防止河湖水通过雨水排放口倒灌进入城市排水系统。(市水务局、市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再生水、雨水用于生态补水。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尾水以及经收集和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市建设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配合)
(二)建立长效机制。
1.严格落实河长制湖长制。按照《武威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武威市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明确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的所在河段河湖长,河湖长要加强组织协调,落实责任,确保水体整治到位。(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建设局配合)
2.加强巡河管理。河湖长要带头并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日常巡河,及时发现水体漂浮物、沿岸垃圾、污水直排口问题。按照武威市总河长令第1号《武威市扎实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整治行动的决定》,2019年7月前,在全市范围内对河湖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拆除沿河违章建(构)筑物,从源头控制污染物直排入水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许可制度,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水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后直排入河湖。(市水务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按行业、地区、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强化证后监管和处罚。加强城市建成区内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管理,特别是城市易产生黑臭水体沿岸工业生产、餐饮、洗车、洗涤等排污单位的管理,严厉打击偷排漏排。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污水不达标排放导致水体黑臭的企业和工业集聚区严格执法,严肃问责。2019年底前,城市(县城)建成区全面实现污水处理厂持证排污。(市环保局牵头)
4.强化管理与运营维护。落实河湖日常管理和各类治污设施维护的单位、经费、制度和责任人,建立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河湖日常管理和各类治污设施运营的绩效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推进机械化清扫,逐步减少道路冲洗污水排入管网。建立和完善城镇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将责任主体不明晰的排水管网纳入整改范围,规范管理,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管网长效管理机制,鼓励城市将排水管网管理延伸到居民小区内部,鼓励城市排水企业实施“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营管理机制。(市建设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城市黑臭水体防治监督检查。
1.开展黑臭水体排查。各县区定期组织人员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水体情况进行排查,公布排查结果,加强黑臭水体防控工作。各县区要建立黑臭水体受理举报平台,公布黑臭水体排查内容和联系方式,接受广大市民举报和监督。认真做好公众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置工作。对于群众的投诉和举报,要认真进行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及时登录《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查看公众监督举报信息,认真核实处理。(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各县区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结合《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开展城市建成区水体水质监测,每年第二、三季度各监测一次,并于监测次季度首月10日前,向环保和建设部门报告上一季度监测数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建设局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打好城市黑臭水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意义,把加强黑臭水体防治放在重要位置,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城市黑臭水体防治的责任主体,县区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完善城市黑臭水体防治工作方案,细化年度目标、工作计划和措施,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黑臭水体防治情况,年底前将落实情况向市建设、环保部门报告。(市建设局、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靠实工作责任。进一步压实责任、强化举措、狠抓落实,确保本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按期落实到位。市县建设、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会同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工作,要制定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部门责任清单,把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对于推诿扯皮、落实不力的,要提请政府进行问责;参与部门要积极作为,主动承担工作任务,确保工作成效。(市环保局牵头,市建设局配合)
(三)加大资金支持。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各县区政府要统筹整合相关渠道资金支持黑臭水体防治工程建设,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征管政策,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的原则,适时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公众参与。各县区要做好城市黑臭水体防治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城市黑臭水体防治的意义和作用,形成全民参与的防治氛围。各县区政府要安排有关部门专人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城市黑臭水体问题。(市环保局、市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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