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推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

 
作者  收藏   举报   发布时间:  2019-03-27 15:52


日前,市建委会同市工商局对《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合同分为“自行成交版”、“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三个版本,并对租赁合同进行网上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房屋出租登记、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存在虚报瞒报相关备案信息等违规行为的,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进行处罚。新版合同将于6月1日起推行。

为规范我市房屋租赁及其经纪机构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1年12月市工商局和原市国土房管局推出了《房屋出租居间合同》、《房屋承租居间合同》示范文本;2004年4月又推出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和《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示范文本。上述合同文本的出台,规范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有效保护了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改善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证房屋租赁代理资金安全,根据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当事人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实际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市建委会同市工商局对上述合同文本进行修订完善:一是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分为“自行成交版”、“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三个版本,并将原居间合同的相关内容融合在经纪居间成交版合同文本中;二是修订了《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强化了租赁代理的资金监管;三是简化了合同条款,便于签约操作;四是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4号令),明确了房屋出租登记责任,加强了房屋租赁管理;五是在《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和《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对象等。

自2008年6月1日起,凡租赁双方自行达成房屋租赁交易的,可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达成交易的,租赁双方应与经纪机构共同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应与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租赁代理机构)签订《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租赁代理机构将所代理房屋出租时,应与出租人、承租人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可到各区县工商分局领取,也可通过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北京工商网(www.baic.gov.cn)、首都之窗网(www.beijing.gov.cn)、千龙网(www.qianlong.com)下载。

根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5年第42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租赁和非住宅房屋租赁他人居住的,应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非居住房屋租赁的,应继续按《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有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通过合同告知出租人和承租人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或备案手续。租赁代理机构代理出租房屋的,经纪机构须代出租人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或备案手续。

为简化程序,加快办事效率,凡经纪机构居间、代理的房屋租赁信息均实行网上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通过市建委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www.breaa.cn)填报该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信息,进行网上申报,无需前往服务站或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未按时报送或填报虚假、错误信息未及时更正造成纠纷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责任。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房屋出租登记、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变更、注销的或存在虚报瞒报相关备案信息等违规行为的,管理部门可责令整改、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示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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