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征求意见

 
作者  收藏   举报   发布时间:  2019-03-27 15:06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市建委对商品房住宅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拟按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测算,对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划转程序、使用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征求意见稿自2月1日起至14日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进行了明确规定,关于首期专项维修交存的标准,市建委拟规定商品住宅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按照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建筑平方米造价的8%测算,并适时进行调整。商品房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100元/建筑平方米;高层全现浇结构,150元/建筑平方米;高层框剪结构,200元/建筑平方米。公有住房交存标准为本市房改成本价的2%;多层住宅的售房单位按照售房款的20%交存、高层住宅的售房单位按售房款的30%交存;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划转程序,市建委拟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议,确定专户管理银行,并由业主委员会与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签订移交协议后方可进行划转;关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分摊,以产权归属与受益人分摊为基本原则。对专属一个单元的,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建筑面积分摊,对专属一个楼层的,由该楼层全体业主按建筑面积分摊。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相关业主与售房单位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分摊上,按幢确定,楼幢内相关业主和售房单位再按照该楼幢全体业主交存总额与售房单位提取总额的比例分摊。

同时,市建委还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住宅应急维修工程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规定(试行)》意见,该规定明确了住宅应急维修工程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范围和资金使用程序,保障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和运转。应急维修工程范围包括住宅及共用设施设备发生突发安全事故以及不能正常使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应急抢修和维修工程。使用应急维修资金时,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须将维修资料在公共部位明显位置进行公告。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房管单位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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