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设“规定动作”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促进物业服务质价相符、公开透明,市建委《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一级)(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经网上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在完成标准化试点工作并对具体内容做出修订完善后于 2007年12月20日 正式颁布,自 2008年1月1日起 施行。《规范》11项内容成为物业服务必须达标的“规定动作”。
《规范》的11项“规定动作”共包括综合要求、房屋维修养护、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及维修养护、电梯服务、消防服务、二次供水管理、协助维护秩序、清洁服务、绿化养护、停车服务、装饰装修服务,每项均配有考评细则及相应分数,是今后物业服务必须达到的标准,也是主管部门监管的重要内容。
其中,在第一项综合要求中,《规范》要求物业在公共区域显著位置公示24小时报修电话,有服务人员接待住户。水、电、气等急迫性报修20分钟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在第三项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及维修养护方面,规定物业必须达到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清册档案,有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记录等;在第四项电梯管理方面必须达到电梯工夜间值班、主梯6:00-24:00不间断运行并公布呼叫电话;在第八项清洁服务方面规定小区内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小区公共清洁区域每日清扫1次;在第十项停车服务方面必须达到具备健全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存)车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对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发放凭证、24小时有专人巡视等;在第十一项装饰装修服务方面,必须达到每天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违规拆改共用管线的,及时劝阻并报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等。
为加大监管力度,便于检查考评,市建委制定了考评细则,市、区(县)建委、房管局将按照考评细则对住宅物业服务进行考评,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限制其承接物业项目、不予核定资质等级。
打赏